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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未认定逃逸判处缓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5

  2014年3月X日上午9时许,张小勇(化名)驾驶一普通货车由大亚湾区沿大亚湾大道往惠阳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某工厂门口路段,在超越同方向前方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与之发生刮擦。张小勇在不确定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往于都方向行驶了10公里左右后又返回现场查看是否撞到了人。当时看到现场有交通事故勘察车、救护车,便停车与同车的另两人一起查看其车辆,没有发现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了现场。事后在交警调查核实时张小勇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待了案发经过。叶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大亚湾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公诉张小勇,并指控其有逃逸行为,是情节加重犯。

  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邱文峰在法庭辩论阶段,对本案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逃逸。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本案中,张小勇在不确定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查看是否撞到了人。看到现场有交通事故勘察车、救护车,便停车与同车的另两人一起查看车辆,没有发现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了现场。这足以说明张小勇不确定自己的车辆是否发生交通肇事,不能构成“明知”的故意。事后在交警调查核实时张小勇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待了案发经过,也足以说明被告人张小勇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因此,本案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在被害人家属得到赔偿,出具谅解书后,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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