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59-0752-0114

在线咨询

聚众斗殴受伤为索要医药费限制对方人身自由构成聚众斗殴罪及非法拘禁罪

来源:大亚湾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作者: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0-01-17

【基本案情】2015年3月31日凌晨1许,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某酒吧,封某(已判决)与申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而后封某叫来一同喝酒的莫某海在前台与申某理论,在此过程中封某打了申某一巴掌,申某纠集了河南的老乡贾某帅(另案处理)、张某永(已判决)、及被告人田某某等十多名男子,封某叫来了当时在某酒吧喝酒的阿安(另案处理)、黄某红、莫某海等人。期间黄某红见对方人多,于是回其宿舍(某酒吧对面)拿了两把自制的砍刀到现场欲参与打架,但在门口被某酒吧的工作人员拦下并收走。河南的一方的人员见封某一方拿刀过来很生气,于是聚集前台吵骂,持砍刀砍现场的小推车等,推拉封某,并相约到某酒吧后门空地处理。2时03分,田某某、贾某帅、田某涛、张某永等人到某酒吧后门空地时,田某某与阿安争吵更加激烈,田某某推了阿安一下,几名河南籍男子就一起围殴阿安,封某上前帮忙。此时,阿安找来一把菜刀在现场挥舞,并砍伤了田某某。张某永见状,让田某某快跑,并捡起一把菜刀跟随大家一起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田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田某涛(已判决)、田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申某为田某某支付医药费。2015年4月9日20时14分许,田某某召集申某、老乡和朋友共7人商议让申某赔偿医药费的事情,并要求把申某看好了,别让他跑了,让他打电话找人筹钱;接着7人坐商务车到张某永家租用的大亚湾区妈庙姚田村停车场谈赔钱的事情。在办公室里,田某某让申某打电话筹钱,申某打了很多电话,还找到自己的两个姐姐为自己筹钱,说其找朋友帮忙去打架,朋友被打伤了,在住院需要6万元治病。申某的姐姐申某乙则叫其表哥葛某洋前去处理此事。2015年4月9日晚上11时许,葛某洋接到申某乙的电话后赶到停车场,在场的张某永、田某某、田某涛均向葛某洋表示要求赔偿医药费6万元,经协商最后确定赔偿金额为5.5万元。葛某洋以出去筹钱为名,离开现场。田某某、田某涛见葛某洋迟迟未归,且电话未能接通,田某涛便殴打了申某。葛某洋报案,4月10日7时许,申某接到电话说钱送到医院了,他们便带申某到惠阳人民医院去拿钱,田某涛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申某的的伤势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5年4月22日,田某某与申某签订协议书,申某愿意赔偿田某某33000元作为医疗等费用,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聚众斗殴,且属于积极参加者,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61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1日凌晨1许,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某酒吧,封某(已判决)与申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而后封某叫来一同喝酒的莫某海在前台与申某理论,在此过程中封某打了申某一巴掌,申某纠集了河南的老乡贾某帅(另案处理)、张某永(已判决)、及被告人田某某等十多名男子,封某叫来了当时在某酒吧喝酒的阿安(另案处理)、黄某红、莫某海等人。期间黄某红见对方人多,于是回其宿舍(某酒吧对面)拿了两把自制的砍刀到现场欲参与打架,但在门口被某酒吧的工作人员拦下并收走。河南的一方的人员见对封某一方拿刀过来很生气,于是聚集前台吵骂,持砍刀砍现场的小推车等,推拉封某,并相约到某酒吧后门空地处理。2时3分田某某、贾某帅、田某涛、张某永等人到某酒吧后门空地时,田某某与阿安争吵更加激烈,田某某推了阿安一下,几名河南籍男子就一起围殴阿安,封某上前帮忙。此时,阿安找来一把菜刀在现场挥舞,并砍伤了田某某。张某永见状,让田某某快跑,并捡起一把菜刀跟随大家一起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田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田某涛(已判决)、田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申某为田某某支付医药费。2015年4月9日晚上7时许,田某某召集申某、老乡和朋友共7人商议让申某赔偿医药费的事情,并要求把申某看好了,别让他跑了,让他打电话找人筹钱;接着7人坐商务车到了大亚湾区妈庙姚田村停车场谈赔钱的事情。在办公室里,田某某让申某打电话筹钱,期间田某涛殴打了申某。申某打了很多电话,还找到自己的两个姐姐为自己筹钱,说其找朋友帮忙去打架,朋友被打伤了,在住院需要6万元治病。2015年4月9日晚上11时许,申某的姐夫葛某洋接到其妻子的电话后赶到停车场。在场的张某永、田某某、田某涛均向葛某洋表示要求赔偿医药费6万元,经协商最后确定赔偿金额为5.5万元。葛某洋以出去筹钱为名,离开现场。田某某、田某涛见葛某洋迟迟未归,且电话未能接通,再次殴打了申某,并将申某带到惠阳人民医院田某某所住病房看守。葛某洋报案,4月10日7时许,民警在惠阳人民医院将申某解救出来。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人田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指控聚众斗殴,我认罪。我没有伙同田某涛、张某永控制申某的人身自由,指控非法拘禁罪,不是事实,请求法庭调取我和申某在派出所签订的协议书。我是自首的。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凌晨1许,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某酒吧,封某(已判决)与申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而后封某叫来一同喝酒的莫某海在前台与申某理论,在此过程中封某打了申某一巴掌,申某纠集了河南的老乡贾某帅(另案处理)、张某永(已判决)、及被告人田某某等十多名男子,封某叫来了当时在某酒吧喝酒的阿安(另案处理)、黄某红、莫某海等人。期间黄某红见对方人多,于是回其宿舍(某酒吧对面)拿了两把自制的砍刀到现场欲参与打架,但在门口被某酒吧的工作人员拦下并收走。河南的一方的人员见封某一方拿刀过来很生气,于是聚集前台吵骂,持砍刀砍现场的小推车等,推拉封某,并相约到某酒吧后门空地处理。2时03分,田某某、贾某帅、田某涛、张某永等人到某酒吧后门空地时,田某某与阿安争吵更加激烈,田某某推了阿安一下,几名河南籍男子就一起围殴阿安,封某上前帮忙。此时,阿安找来一把菜刀在现场挥舞,并砍伤了田某某。张某永见状,让田某某快跑,并捡起一把菜刀跟随大家一起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田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田某涛(已判决)、田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申某为田某某支付医药费。2015年4月9日20时14分许,田某某召集申某、老乡和朋友共7人商议让申某赔偿医药费的事情,并要求把申某看好了,别让他跑了,让他打电话找人筹钱;接着7人坐商务车到张某永家租用的大亚湾区妈庙姚田村停车场谈赔钱的事情。在办公室里,田某某让申某打电话筹钱,申某打了很多电话,还找到自己的两个姐姐为自己筹钱,说其找朋友帮忙去打架,朋友被打伤了,在住院需要6万元治病。申某的姐姐申某乙则叫其表哥葛某洋前去处理此事。2015年4月9日晚上11时许,葛某洋接到申某乙的电话后赶到停车场,在场的张某永、田某某、田某涛均向葛某洋表示要求赔偿医药费6万元,经协商最后确定赔偿金额为5.5万元。葛某洋以出去筹钱为名,离开现场。田某某、田某涛见葛某洋迟迟未归,且电话未能接通,田某涛便殴打了申某。葛某洋报案,4月10日7时许,申某接到电话说钱送到医院了,他们便带申某到惠阳人民医院去拿钱,田某涛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申某的的伤势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5年4月22日,田某某与申某签订协议书,申某愿意赔偿田某某33000元作为医疗等费用,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信息,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5年12月21日主动到河南省太康县公安局张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3、随案移送清单,某酒吧监控录像、截图及卡口图片光盘三张已随案移送。

4、关于没有找到阿威的情况说明,田某某供述阿威开商务车将申某带至张某永家停车场,经调查,无法查找阿威。

5、随案移送清单,2015年4月9日、10日、25日卡口图片已随案移送,证实粤xxxx长安商务车及粤xxxx白色宝马车上驾驶人员情况。

6、现场材料,证实案发现场未及时报堪,已无勘验必要。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某红于2010年3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依法行政处罚;黄某红、申某因在某酒吧打架被处行政拘留;田某涛在姚田村停车场与申某因债务发生冲突,田某涛被处行政拘留。

8、田某某与申某协议书一份,证实田某某在某酒吧被殴打一事,申某愿意赔偿33000元给田某某作为医疗等一切赔偿费用。

9、关于没有找到作案工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阿安”将田某某砍伤的菜刀未有找到。

10、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小结、ct检查报告单、田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惠阳区人民医院长期医嘱单、第六人民医院临时医嘱单,证实田某某的医院就医记录及医疗费用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葛某洋称:申某姐姐申某乙打电话给我,跟我说申某在御龙酒吧打架,被申某叫去的两个老乡被对方砍伤,伤者老乡要求申某支付医疗费并赔偿6万元。由于申某没有那么多钱赔偿,4月9日当晚伤者老乡那方就把申某从惠阳区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带走,并把他关在澳头附近的一个偏僻屋子不给离开。申某乙委托我去处理这件事。对方的人把我带到关押申某的地方,我看到有十几个人在平房屋里,有一个带头的,他们都叫他“涛哥”。申某也在里面,我们就和对方谈判,对方要求说除了支付医疗费还要赔偿6万元,谈了一段时间后对方说最少也要补偿5.5万元。我找借口说去凑钱就离开了,离开后对方一直拿申某的电话打电话给我让我快点去凑钱。

2、徐某华称:2015年3月31日晚,“阿基”和“续续”(同音字)在一楼发生争吵,我上去劝他们有事好好说话。“续续”打电话给大帅,大帅就叫了十几名男子到现场,其中我认识的有大帅、刘某、阿勇和小孩子。当时双方争吵比较厉害,“阿基”的朋友还拿出了两把砍刀,我丈夫及工作人员就把砍刀夺了过来。但是大帅又把刀夺回去,还对着酒店的小推车砍了几下,我丈夫把刀夺回来之后,双方的人就去了酒店的后门位置。过了一个小时之后,大帅打电话给我说他兄弟被人砍了,让我赔偿。

3、蒋某称:2015年3月31日晚,公安人员到我店一楼酒吧查毒验尿,公安人员走后,“阿树”就问“阿基”是不是他报警的。他们就为了此事争吵。“阿基”火了就打了“阿树”一巴掌。“阿树”就打电话给大帅叫他过来,没多久大帅就带了一伙人过来,他们双方就去了酒吧后面打了起来,打了一下就全部散光了。通过查看录像,他们在后门拉扯起来,“阿基”朋友就拿菜刀和对方打起来,“阿基”朋友拿菜刀砍河南人,河南人就捡起地上的木棍、扫把棍对打。还有一名穿着阿迪达斯t恤的河南男子进了我们厨房拿了菜刀和“阿基”朋友对打,“阿基”朋友开始是追着一个河南男子砍,后来又回来看到另一个河南男子又去砍他,最后河南的6个男子就逃了。

4、张某超称:2015年4月9日晚,我们吃完饭后,我两个儿子张某涛和张某永都出去了。到了20许,有一辆类似长安之星的面包车来到我停车场,“套子”和两个女的就下车跟我说过来玩一下,就叫我把我母亲的屋子门打开。我准备休息的时候,我小儿子张某涛就回来了,我跟他说我去休息了,他就离开停车场回姚田的出租房了。

5、田某洋称:得知我堂哥田某某因帮申某打架而导致受伤后,我跟嫂子都轮流照顾我哥。因为医院催着要交医药费,我和田某涛、军辉等六人就商量找申某要六万元。医药费的事情和申某没有谈妥,田某某就借了他老乡在姚田村开的停车场的办公室。我们六人及我哥的一个朋友还有开停车场的老乡共九人就在办公室让申某打电话筹钱,申某就叫了两个男子过来谈这个事。后来大家都说申某忽悠人,叫人送钱还没送。田某涛就打了申某。

6、魏某称:因我丈夫田某某被申某叫过去打架受伤被人砍了后背,我们就在我丈夫的一个姓张的叔叔家里的停车场协商医疗费的事情。申某在停车场没有被捆绑也没有被殴打。

7、庄某雪称:2015年4月9日我去找我以前的同事魏某玩。魏某老公受伤了住院在惠阳人民医院。晚上20时许,魏某跟我说要去大亚湾澳头谈他老公的事情,就把我也叫上了。我们就一起去到了一个偏僻的停车场。不久,来了一辆吉普车,下来几个男子,他们都是用家乡话商量事情,我听不懂。在场共有十几个人。

8、张某涛称:2015年4月9日晚,我和妻子在沃尔玛购物后我们回到吊车场,我妻子先回出租屋,我在吊车场停留有十多分钟后也回出租屋了。在吊车场内有我家的三辆机动车,还过来了一辆面包车及一辆小汽车。我弟张某永在吊车场的办公室里跟五六个男的,一个女的在聊天。

9、张某永供述:2015年3月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老二在电话跟我说大帅在某酒吧和别人打架,叫我过去看一下。我开车到了某酒吧后,就看见大帅和几个河南老乡在酒吧门口,大帅和酒吧老板娘在说话,我听大帅说申某在酒吧和老板娘吵了起来。不一会儿,对方就有人拿了两把砍刀过来,我劝说他们有事好好解决,刀就被老板收起来放前台了。随后申某、田某涛、大帅以及对方人员就到了酒吧后面,我就跟了过去,之后田某某也过来了,田某某就和对方一名男子吵了起来,田某某先动手推了对方一下,然后他们就打了起来。后来我看到田某某后背受伤了,我就叫他快点跑,在跑的过程中我去厨房隔壁的石板地上捡起了一把菜刀(怕对方砍我),我出了酒吧门口后就把菜刀丢了,随后我和田某涛就带田某某去医院了。

距离打架半个月后,田某某等人到了姚田村我爸停车场谈医药费的事情,我对我爸说叫他们去医院谈,不要在我家谈。当时我不在场,我正在西区家里看电视。2015年4月10日在卡口出现了我的宝马车相片,当时田某涛有坐在我的副驾驶上。

10、田某涛供述:2015年3月31日凌晨,有人打电话给田某某说申某在某酒吧被打了,让田某某过去帮忙,田某某就把我也叫上。当时我是开着摩托车过去的,因开车不方便接电话我就把我电话给了田某某。到了某酒吧后,田某某先进去后门的空地,我跟在他身后,田某某进去后对方有一名男子跟他讲话,不知道发生什么事他们就打起来了,之后田某某就被人砍伤了后背,我就送他去医院了,到了医院后田某某才把电话给回我。

申某叫田某某去帮忙打架导致受伤,田某某觉得这笔费用应该是申某出。2015年4月9日晚,田某某就召集了我们七个老乡和朋友商议让申某赔医药费的事情。田某某让我们把申某看好,别让他跑了。我们七人就去了张某涛家里租的一个停车场谈赔钱的事。后来还叫上了“老二”。到了姚田村停车场后,张某涛把我们八人带到他办公室,然后田某某就让申某打电话筹钱。次日晚就有申某的两个家属过来出面谈申某赔钱的事,说好赔5.5万元,先出2万。但过了一个小时多,他们还没送钱过来,我们情绪很激动就打了申某。到了早上的时候,电话说钱送到医院了让我们去拿,我带着申某到了医院一楼后就被抓了。

11、封某供述:2015年3月31日晚,我和莫某海、“安哥”、“老四”(黄某红)及“阿牛”去某酒吧喝酒。去到酒吧之后刚好有警察过来检查验尿。等警察走之后,就有个男子过来跟我说是不是我把警察叫过来,还对我说了一些威胁的话。我回去就跟莫某海说有人想打我。然后我和莫某海就去找到那个找我麻烦的男子。我们就吵了起来,我就动手打了那个男子一巴掌。不久后酒吧老板娘就跟我说那个男子打电话叫人过来了,老板娘还把电话给我听,手机显示的是“大帅”的人名。我不记得我跟“大帅”解释了什么。我和莫某海、“安哥”、“老四”及“阿牛”就出去酒吧门口就看到门口有十多个人。我朋友“老四”就拿了两把刀进来,当时双方都很冲动,老板娘就把我们的刀收了。我们就去了酒吧后门继续谈怎么解决这件事。当时我是跟那个叫“大帅”的男子在谈,但不知怎么的,“安哥”就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了,“安哥”手里拿着刀,对方有四五个人拿着木棍。我看到之后就阻止他们打架,打了几十秒之后我们就散开了。“老四”和“阿牛”不在酒吧后门,没有参与打架,我不知他们去哪里了。打完架之后,我就开车送“安哥”回了深圳坑梓,是从石化大道走低速去的,当晚莫某海也在“安哥”那里住。通过查看录像,河南那一方有名身穿阿迪达斯t恤的男子曾拿一把菜刀冲出118大门,他当时没有和我说话,但感觉凶神恶煞,要揍我们的样子。

12、黄某红供述:2015年3月31日晚,“阿基”叫我们去御龙酒吧喝酒,我和“阿海”、“阿牛”就去了某酒吧。喝酒的时候“阿基”有出去约十多分钟,我们看到后门围了很多人,我们好奇就出去看。我们看到“阿基”在跟一帮人吵架。我看对方人多怕打不赢,害怕打起架来对方伤到我朋友,我就回了宿舍拿了两把刀回来御龙酒吧。老板看到我的刀之后就把我的刀夺走了,之后老板就叫他的弟弟“小白”送我回家,之后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第二天莫某海跟我说他们在后门打起来了,何人受伤了不清楚。

13、莫某海供述:2015年3月31日晚,我和“安哥”、封某、“老四”及“阿牛”去了某酒吧喝酒。封某跟我们说刚才有个男人想打他,叫我和他去问问怎么回事。我们走过去找那名男子我就问他怎么回事,封某就打了那男子一巴掌。不久后那个男子就和十几个男子进来酒吧说封某打他,他们叫我们出去了解情况,“老四”和“阿牛”也走了过来,“阿牛”手里拿着两把水果刀,后被老板娘夺走了。说着说着对方有人拿木棍敲打“安哥”,我就去劝架,“安哥”不知从哪里拿来一把菜刀朝对方乱砍,对方就逃开了。之后封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他就开车过来接我还有接上“安哥”去了深圳,我就在“安哥”那里住了一晚。

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印象比较深的是两个胖子。来到之后都想打封某,这两个胖子一个是穿着一件很花的t恤,一个穿着adidas的t恤,他还表示谁牛b就要打谁。

三、被害人陈述

申某陈述:2015年3月31日凌晨,我在大亚湾某酒吧和一个广西人撞了一下,然后发生口角,对方就打了我两巴掌。我就给“刘哥”(“溜哥”、田某某)打电话说我被一个广西人打了两巴掌,让他过来接我走。“刘哥”不久后就开了一辆车过来,共4人。对方看我们来人了就拿了砍刀出来,但被老板收走了。老板娘对我们说那是他弟,谁也不许动他。随后不知谁拿了一把菜刀向我砍来,我躲开之后那刀就砍中了田某某,我看见田某某腰部被砍了很长一道伤痕,他的朋友就赶紧开车送他去医院了。

2015年3月31凌晨3时许,我接了田某某朋友的电话说他被人砍伤在住院,要我送医药费过去,然后我去医院看他,但我没有钱,田某某的五六个朋友就叫我打电话找医药费,他们不让我离开,让我一直打电话筹钱。4月1日早上,我借了5000元钱到医院给他交医药费,然后他们就让我跟他们中的一个人回去他那里睡觉,到了大亚湾西区移民村商务公寓,那个人一直跟着我,我没有去上班,每天都找朋友借钱给他交医药费。4月9日6时许我又到医院,田某某打电话给“涛哥”,然后田某某和他老婆及他的两个朋友就带着我开车到了大亚湾的一个停车场,停车场有两个小房子,“涛哥”一人在房子等我们。他们跟我说要我给田某某生活费和误工费共6万元,田某某说如果我不拿钱,就把我活埋了。我说没钱,“涛哥”就让我打电话跟家里人要,后来我表哥葛某洋过来跟他们谈判,谈好5.5万元,先准备2万。事后我表哥他们没有送钱过来,我姐也没有钱。他们就打我,“涛哥”踹了我几脚,田某涛用木棍打了我三下,还用手掐我的脖子。田某某的朋友打了我的眼角一下。后来他们带我一同回了医院,他们就被便衣警察抓了。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田某某供述:2015年3月31日凌晨,跟我一起在淡水琼苑酒店喝酒的刘某接到了电话,然后就跟我说某酒吧有事,要先走。他走后我就打电话给田某涛(田某涛开始是和我们一起喝酒的,后来提前走了)让他送我去某酒吧。我到了某酒吧之后,就看到申某在跟别人打架,我就过去帮申某,还没来得急帮,对方就手持菜刀冲过来砍了我后背一刀。后来我老乡就把我送去医院了。

通过查看某酒吧的录像,身材高大的男子(胸前有骷髅图案,背部有花纹)是和张某永、大帅一起进入酒吧的,身材高大的男子(胸前有骷髅图案,背部有花纹)是阿威。

事后我让申某给我住院治疗费,顺便给点生活费。2014年4月9日晚上,我和魏某、田冰洋、申某等人坐阿威的车去了张某永的停车场玩,田某涛是自己开车过去的,期间谈起我的医药费事情,申某就找他姐姐要钱,没有要到,就惹怒了田某涛,田某涛就用棍子动手打了申某背部。后来申某的表哥来了,我们还开着阿威的长安商务车及张某永的宝马车去红绿灯处接他姐夫。申某的表哥说一次性给我3万元,我们这边就没有意见。10日申某跟田某涛去拿钱的时候,申某跟公安的就一起来到我病房说我绑架他。

五、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惠湾)公(司)鉴(法伤检)字(2015)75号),经鉴定,伤者申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惠湾)公(司)鉴(法伤检)字(2015)15号),经鉴定,伤者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田某某辨认出张某涛、田某涛、张某永,辨认出贾某帅系“大帅”。

葛某洋辨认出田某某系向申某讨要医药费的男子,辨认出张某永系讨要医药费的“涛哥”,辨认出田某涛系拘禁申某及讨要医药费的男子。

张某永辨认出王青友系大帅,辨认出田某某、田某涛、申某,他们都在打架现场。

封某辨认出申某系被其打了一巴掌的男子;辨认出黄某红系在现场拿了两把刀的男子;辨认出贾某帅系“大帅”;辨认出张某永系穿着阿迪达斯t恤的男子,该男子拿了一把菜刀冲出大门。

黄某红辨认出封某系“阿基”。

莫某海辨认出封某系“阿基”;辨认出黄某红系“老四”。辨认出张某永系其中一个较胖的胖子,那天穿着一件adidas的t恤;辨认出贾某帅。

申某辨认出田某某系其叫去现场的男子;辨认出封某系与其发生纠纷并砍伤田某某的男子。

徐某华辨认出申某和封某分别系发生口角的“续续”和“阿基”;辨认出黄某红系“老四”;辨认出贾某帅系申某叫过来的“大帅”;辨认出张某永系穿着阿迪达斯t恤拿着菜刀冲出大门的男子。辨认出徐某雷与被砍男子有到过现场。

蒋某辨认出封某系打了申某一巴掌的男子;辨认出申某;辨认出黄某红系拿着两把刀到了某酒吧门口的人。辨认出贾某帅系申某叫过来的“大帅”;辨认出张某永系进入118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参与打架的男子。

庄某雪辨认出田某某系魏某老公。

七、试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频监控截图,田某某、张某永、封某、黄某红、徐某华、蒋某、莫某海对视频监控截图进行指认,证明参与打架人员及现场情况。

2、卡口视频截图,田某某对粤xxxx小汽车及粤xxxx小汽车进行指认,张某永指认粤xxxx小汽车系其小汽车。葛某洋对粤xxxx白色宝马进行指认,该车系停车场小屋外停放的车辆。

3、某酒吧打架录像视频及截图光盘二张,证实现场打架情况。

4、卡口图片光盘一张,证实2015年4月9日20:13:52时田某某乘坐粤xxxx号小车去张某永家租用的停车场。

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张某永、黄某红、贾某帅、田某涛、段某某、申某、魏某、田某某的手机通话情况。

6、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开庭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聚众斗殴,且属于积极参加者,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组织他人为索要医药费用而非法剥夺被害人申某的人身自由,并有人对被害人申某实施殴打,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对引起该犯罪的发生被害人申某有一定的过错,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田某某和申某在立案前已达成和解协议,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宇艺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