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自: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在凉茶里非法添加西药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食品安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法添加西药成分 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 行业整治
【要旨】
不具有医师或药师从业资质、执照的凉茶店经营者,非法制售添加西药的凉茶,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检察机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销售金额为基数,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严惩食药安全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行政机关开展行业整治,保护凉茶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李某清、卢某梅二人在广州市海珠区经营凉茶店铺,销售自制凉茶。为了增加凉茶销量,自2018年11月起,自行购买并在凉茶中擅自随意添加西药,对外以治疗感冒等疾病的所谓“特效凉茶”进行销售。直至案发,二人生产、销售添加西药的凉茶共计22500元。经鉴定,在李某清、卢某梅售卖的凉茶中含有醋酸地塞米松、对乙酰氨基酚、醋酸泼尼松、布洛芬、金刚烷胺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成分。
【调查和诉讼】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清、卢某梅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西药的凉茶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遂于2019年8月1日立案。经调查,李、卢二人均不具有医师或药师资质,亦无医药从业许可和从业经验,其在凉茶中添加西药系无医药之依据,亦无明确操作规范。非法添加的醋酸地塞米松、对乙酰氨基酚、醋酸泼尼松、布洛芬等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二部)收载的化学药品。由于非法添加药品的种类、质量、用量无法预期,一旦用药剂量过大,用药时间过长,或药物在体内蓄积过多,会对用药者器官造成无法控制的危害性反应。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会导致出现死亡、显著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损伤等严重后果。
2019年8月12日,海珠区检察院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届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海珠区检察院于同年10月17日提起诉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等规定,诉请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2020年1月23日海珠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两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支付已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5000元,并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推动开展凉茶行业集中整治,加强警示教育,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凉茶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流行于我国广东、香港和澳门等地区的传统工艺,是人民群众根据当地的气候、水土特征,在长期预防疾病与保健的过程中,食用、总结出的一种日常生活饮料。部分凉茶不法经营者通过添加西药的方式,误导和夸大凉茶的“治病特效”,以谋取非法利益。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安全隐患,更是扰乱了凉茶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依法向违法者主张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严惩凉茶“李鬼”,并通过推动行政机关开展行业集中整治,规范行业秩序,震慑凉茶违法经营者,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凉茶”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传承。
制售假中成药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关键词】药品安全 假药 惩罚性赔偿预防性功能
【要旨】利用网络监管的漏洞,制售假中成药的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检察机关探索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机制,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对制售假药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
【基本案情】2018年起,张某成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并通过淘宝网销售。2019年8月底,张某成开始自行购买药材、药瓶、瓶盖等物品,伙同涂某兴(在逃,另案处理)将药材加工成药丸,委托蒋某潜印刷外包装,雇请兰某全、舒某娟将药丸装瓶、封装、塑模、装盒装箱,制作成“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后对外销售。
【调查和诉讼】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张某成等四人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案当事人非法制售假药行为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立案调查。张某成从印尼、马来西亚购买药品,未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在淘宝网销售,还自行购买原材料加工成药品再通过淘宝网销售,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大部分消费者无法确认。对于涉案药品是否能认定为假药的问题,检察公益诉讼部门发挥主导作用,指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在张某成非法进口的“枇杷丸”、“花蛇止痒丸”,以及张某成非法生产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中鉴定出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份。龙岗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同时联系行政机关对涉案药品性质进行认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鉴定情况出具了证明文件,认定涉案四种药品为假药。
经履行公告程序,无相应机关或组织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龙岗区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提起诉讼,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假药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龙岗区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四人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判处张某成因自行销售假药赔偿228393.5元;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因共同生产且出售假药连带赔偿190830元;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一审判决作出后,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违法经营者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制售假中成药,并利用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漏洞对外销售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还使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于受侵害的危险之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人采取了更严厉的处罚标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向违法制售假药的经营者主张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既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还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警示,有利于制止、预防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生,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