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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惠阳律师邱文峰  时间:2023-10-09

案件详情: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2021年-2022年元旦左右,因节日假期出行人数较多,车流量大,交通事故频发。惠州市惠阳区就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事故被告人驾驶1辆小汽车,碰撞并碾压被害人杨某萌,造成杨某萌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萌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另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女朋友打电话报警,其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最终被告人潘某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潘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粤1303刑初260号

公诉机关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潘某,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因本案于2022年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惠阳检刑诉(2022)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经查明,被告人驾驶1辆小汽车,碰撞并碾压被害人杨某萌,造成杨某萌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萌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另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女朋友打电话报警,其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员  钟国雄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娴娴

书 记员  蒋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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