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腾飞锌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周某1(已判刑),股东为周某1、黄尊列,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次氧化锌、硫酸锌、铁矿粉、硫酸锰及其副产品的生产销售(除法律、法规禁止,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许可证经营外)。2016年4月,周某1委托被告人黄亚春以防城港富邦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除尘灰,供腾飞公司生产使用。周某1负责越南的货源,周某2(已判刑)负责把货物品名为“钢铁工业废渣”的真实提单发给被告人黄亚春,同时负责腾飞公司的钱款转账等事宜,被告人黄亚春根据周某1的要求将品名“钢铁工业废渣”改成“氧化锌”并制作相关单证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从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共申报进口5票钢铁工业废渣,合计11217.305吨,其中2017年2月10日,以“720620171067100522”号报关单申报进口的2140吨氧化锌粉。经鉴定,涉案钢铁工业废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17年6月,被告人黄亚春与董某2(已判刑)商谈共同合作出口废钢生意,双方商定:由董某2负责与越南圣力钢铁公司(SHENGLIVIETNAMSPECIALSTEELCO.,LTD)商谈废钢收购品质、价格等事宜,以及联系国内客户收购废钢铁,再将收购的废钢铁运至钦州港码头,交由黄亚春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委托报关公司申报出口废钢至越南;黄亚春负责支付国内收购废钢货款,以及找报关公司申报货物出口并缴纳通关所需费用。双方商定好以上废钢出口购销方式后,董某2随即联系越南圣力钢铁公司,商定由越南圣力钢铁公司向董某2收购废钢1500吨,收购价格为每吨305美元。
因广西历辉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执行越南圣力钢铁公司提出的信用证付款要求,董某2随即就此事与黄亚春商谈,由黄亚春负责找到一家香港离岸公司代为办理对外购销合同的签订及收款等事宜。随后,黄亚春联系广西卓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汪某,与汪某签订托盘协议,由汪某负责出资支付国内收购废钢货物的货款,汪某按照每天千分之一点一至一点二收取利润,并由汪某帮助寻找香港离岸公司代签购销合同、代收、转货款。之后,汪某找到香港泛华科技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泛华公司”)。经协商,香港泛华公司随即答应与越南圣力钢铁公司签订废钢购销合同并代收、转货款。汪某安排其公司员工陈某负责具体联系经办相关业务。
2017年7月起,董某2安排国内客户陆续将废钢货物约1400多吨运抵钦州港码头交给黄亚春。2017年9月底,黄亚春找到施章军(另案处理)帮忙制作报关单证,其根据黄亚春提供的数据来制作报关所需的购销合同、出口发票、装箱单等单证。施章军以萍乡市维栗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制作好报关相关单证(报关单号:721220170127000594,重量1448吨,单价人民币1008.3元/吨,总价人民币146万元),后交给黄亚春,由黄亚春再将报关所需单证交给钦州金桥公司向海关申报废钢出口,最终由境外公司所属DAILUC07(大陆07)号货船将上述货物以散装出口方式装运出口越南。越南购货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将货款以美元方式支付给香港泛华公司,香港泛华公司通过香港TTG、香港金银公司兑换成人民币将货款转给黄亚春,黄亚春再将国内收购货款本金及垫资本金及垫资利润转给汪某。经查,香港泛华公司与越南圣力钢铁公司签订废钢购销合同的真实价格为每吨305美元(约合人民币20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海关计核,上述涉案1票出口钢铁废碎料1448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16350.85元。
本文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