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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装修的柜子灯饰等未形成附合的物品退租后可拆除带走

来源:网络   作者:大亚湾邱文峰律师  时间:2023-10-09

大亚湾房产律师邱文峰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对于本案中,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在房屋内进行装修装饰的,承租人在退租时可以搬走未行程附合的比如柜子、灯饰、窗帘、纱门等拆除不损毁房屋外墙的物品等设施。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1391民初7232号

原告:范X平,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黄X成,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范X平与被告黄X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租房押金5000元;2.搬走租房期间原告安装的全屋柜子、灯、窗帘、纱窗防护网(数量详见清单)现价值36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20日开始租被告位于大亚湾碧桂园太东天樾湾36栋404的房子,在租房时添加了全屋的柜子、窗帘、纱窗、灯。房子到期原告一直催被告过来验收并做房子交接,被告一直以疫情为由至今没有过来,现在打电话不接微信不回。

被告辩称,1.原告无理由要求被告返还押金5000元。原告在租房后直至今日仍尚欠被告2021年5月至12月共八个月的租金20000元未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一条第三条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房屋月租金为2500元,租金三个月一付,到期前五个工作日付清。”原告一直不向被告履行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押金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原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而保障被告权利而设置,现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支付租金,被告为维护自身正当合法利益,有权将原告签订合同时交付的押金冲抵为原告欠付被告租金的一部分,针对原告剩余未支付的租金15000元,被告将保留对原告的权利主张。2.原告无权搬走涉案房屋内安装的全屋柜子、灯、窗帘、纱窗防护网等财产。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租用期间,不得破坏房屋的建筑物及一切物件,需要改建要取得甲方同意,原则上来建去留。”根据该条约定,原告在租赁该房屋期间安装的全屋柜子、灯、窗帘、纱窗防护网等属于是在得到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房屋进行的改建,在租赁期限届满,双方租赁关系结束时,原告安装的上述物品均应留下归属于房屋出租人黄X成。故原告在租赁该房屋期间安装的全屋柜子、灯、窗帘、纱窗防护网等财产现应属于被告黄X成,原告无理由要求将上述物品进行折价支付给原告。综上,原告无理由要求被告返还押金5000元以及要求折价支付租赁房屋内安装的全屋柜子、灯、窗帘、纱窗防护网等财产。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3日,原告作为承租方(乙方),被告作为出租方(甲方),双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将坐落于碧桂园太东天樾湾36栋404号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从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押金为5000元,该房屋月租金为2500元。二、乙方房租3月一付,到期前5个工作日付清,如乙方拖欠房租、水费、电费等费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追缴乙方所有应缴费用,并扣罚乙方押金。租房计租不满整月的,按整月计算租金。三、乙方租用期间,不得破坏房屋的建筑物及一切物件,需要改建要取得甲方同意。原则上来建去留,不得故意破坏,若造成房屋构造损害乙方须赔偿相应损失,乙方装修墙上油漆要保持原状,不得损坏。四、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乙方应清理好环境卫生,并将房屋完好交给甲方,对于房屋租赁期间的一切非自然灾害造成的破坏、损坏,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

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押金5000元。原告征得被告同意后,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范围主要有:全屋柜子、灯饰、窗帘、纱窗、纱门、防护网等,并添置了沙发、床、茶桌、椅子,作为样板房供装修客户参观,其中沙发、床、茶桌、椅子被告已向原告购买,全屋柜子、灯饰、窗帘、纱窗、纱门、防护网等未购买。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等费用至2021年4月,原告于2021年4月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不续租,被告表示交清物业管理费、电费后交接一下给物管,被告于2021年12月16日修改了案涉房屋的房门密码。至本案法庭辩论结束,全屋柜子、灯饰、窗帘、纱窗、纱门、防护网仍在房屋内。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原、被告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仅约定原告装修墙上油漆要保持原状,不得损坏,对于未形成附合的全屋柜子、灯饰、窗帘、纱窗、纱门、防护网等没有约定,被告应予返还,故原告请求搬走全屋柜子、灯饰、窗帘、纱窗、纱门、防护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原告拖欠房租等费用,被告有权追缴原告所有应缴费用,并扣罚原告押金,本案原告虽然在2021年4月通知被告不再续租,其个人物品仍未搬离,双方对解除合同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对是否仍应支付租金、退还押金条件是否成就,未确定情况下,原告请求被告退还押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范X平返还案涉房内的全屋柜子、灯饰、窗帘、纱窗、纱门、防护网;

二、驳回原告范X平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8.75元,由被告黄X成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8.75元不予退回,判决生效后由被告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薛银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红兰

书 记员  宋煜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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