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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分析

来源:惠阳法律顾问网   作者:法律顾问  时间:2016-01-17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45号
   

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波与总承包人何某光签订1份分项工程计件合同(外墙),承包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君悦豪庭外墙工程。工程期间,李某波拖欠陈某贵等31名工人的工资共人民币307826.5元并逃匿。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30日向李某波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同年9月2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等,逾期后李某波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波的家属主动向工人黄某武、邱某彬、李某勇、陈某贵、张某明、胡某友及顾某全等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共人民币83455元,取得他们的谅解。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欠工人工资,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某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主动向部分工人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2号
   

自2012年11月17日开始,被告人陈某平与邓某国、曾某林、李某刚(均另案处理)合伙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爱民东路杏林苑经营深圳市港亿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港亿家超市,陈某平为该超市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由于经营不善,该超市倒闭并拖欠程某枝等26名工人一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42054元,陈某平逃匿。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21日向深圳市港亿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下发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同年6月24日前足额支付26名员工的工资。该指令书到期后,深圳市港亿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仍未支付所拖欠工资。后经劳动部门协调,由港亿家超市的业主惠州市惠阳本因坊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垫付工人工资,至今已有22名工人领取该公司垫付的工资共36022元。经网上追逃,被告人陈某平于2013年8月17日在安徽省阜阳市火车站一宾馆被当地公安机关将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陈某平的家属支付惠州市惠阳本因坊实业有限公司垫付工资款42450元及协助办理商场消防卫生过户的保证金10000元。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已付清业主所垫付的工资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58号
   

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叶某全与总包方黄某雄签订了位于惠阳区永湖镇鸿海化工基地的惠州方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下称方舟公司)的土建工程分包合同,后聘请何某安等人在该工地施工。叶某全拖欠何某安等工人的工资共人民币198264元,并于2013年6月逃匿。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7月4日向叶某全下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同月7日前足额支付何某安等12名工人工资,逾期后叶某全仍未支付,上述款项已由总包方先行垫付。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秋长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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