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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法院开设赌场罪案例及辩护律师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7

法院案号案情摘要判决结果邱文峰律师分析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7号
 
被告人曾某明于2013年8月中旬开始,与李某(另案处理)合伙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长安中路九巷10号一楼出租屋开设赌场,聘请被告人颜某连为该赌场服务员。被告人曾某明和李某负责抽水并提供茶水等服务,被告人颜某连负责打扫卫生和保管钥匙,该赌场每天非法获利人民币300至800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0000元。同年9月1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曾某明、颜某连和参赌人员陈某连等共15人,当场缴获扑克牌2副、骰子3粒、骰盅1个、赌资16850元人民币。一、被告人曾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颜某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女性,在法院阶段取保,后被判缓刑。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8号
 
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3年7月9日开始向被告人叶某某以每10天租金为1000元承租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一出租屋一楼,用于摆放赌博机(捕鱼机)供赌客赌博,同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出租屋一楼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叶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尹某平、叶某玉、陈某升等人(均已行政处罚),现场缴获赌博捕鱼机、上分器各一台及赌资人民币650元。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房东出租房屋,按天计租,明知赌博而提供场所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3号
 
被告人程武党、王某、陈某明三人受雇于一名绰号为“小鬼”的男子(另案处理),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幸某楼出租屋协助管理一台鲨鱼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程武党于2013年6月7日至8月29日管理该赌场,负责上分、退分、兑钱等工作;被告人王某于同年7月初至8月中旬,在该赌场负责看风;被告人陈某明于同年6月11日至7月15日在该赌场负责上分、退分、兑钱等工作。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于当日在上述出租屋抓获被告人程武党、王某及参赌人员黄某、徐某、吴某、吕某,并当场缴获1台捕鱼赌博机及赌资4455元。一、被告人程武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陈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受雇,有一定的从轻情节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2号
 
2013年8月10日起,被告人杜某某受雇于刘姓男子(另案处理)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房内管理一台赌博游戏机(鲨鱼机),负责上分、下分、收钱,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同年8月28日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对该赌博游戏机室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杜某某和五名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一台赌博游戏机、赌资人民币492元。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3号
 
被告人李某明以营利为目的于2013年1月30日开始在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景岭街二巷34号房屋摆放赌博游戏机供赌客赌博,同年2月2日,公安机关在该房屋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明及参赌人员钟某福等人(已行政处罚),现场缴获6台赌博游戏机、赌博代用币198个及赌资1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50号
 
2012年1月9日,被告人任某玉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金惠大道天虹商场三楼经营未来星儿童***。其为非法牟取利益,于同年3月9日起在***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先后雇佣唐某有、田某、谭某俊、张某英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未来星***做服务员。同年3月19日20时30分,公安机关对该***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里放置4台带赌博性质游戏机及四名参赌人员饶某文、梁某荣、孙某、雷某仁,公安民警当场扣押赌博游戏机电脑板4块及游戏币200枚,并将游戏城的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带回调查。案发后被告人任某玉于2013年7月1日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被告人任某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43号
 
被告人伍某军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2月10日至2月14日期间在惠州市惠阳区鑫桃园酒店开房作为赌博场所供赌客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2月14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对该酒店检查时,在该酒店8113房内抓获正在进行赌博的被告人伍某军及任某元、曾某、李某凯等参赌人员,并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骰盅一副和赌资人民币5390元。被告人伍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32号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薛文在其经营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中山一路33号长乐五金装饰材料店内先后利用“占哥”、“蛇王”(均另案处理)提供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和密码,接受下级代理古某文、“梅霞”、薛某斌等人的投注,赌资金额累积为人民币3538184元,收取赌博佣金人民币3538.18元,被告人戴秋波自2013年10月份起担任被告人薛文的下级代理,接受他人的外围***投注,此外招募张某稳、“阿梅”、“阿玲”、“阿贵”等人(均另案处理)为其下级代理,接受他人投注,累积赌资金额人民币2429771元,收取赌博佣金合计人民币12148.86元。一、被告人薛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戴秋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累积赌资金额人民币2429771元,收取赌博佣金合计人民币12148.86元。数额较大。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77号2013年11月份起,被告人张某涛受雇于“军哥”(另案处理),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大石古诚信公寓一楼管理两台赌博游戏机。同年12月3日,经群众举报,公安人员对该处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涛及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博游戏机两台。被告人张某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每月领取工资报酬,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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