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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遗赠人二年后起诉解除法院不支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8

在与同村张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两年后,王某反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协议。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因张某已尽到协议上约定的扶养义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今年84岁,家住密云县穆家峪镇。2012年11月14日,王某夫妇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与同村的张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约定:1、王某夫妇由张某扶养并负担一切生活起居、医疗等事宜;2、王某夫妇将自己所属的口粮田、自留地、房屋及院落等一切财产赠与张某所有;3、双方签订此协议后,王某夫妇与其他人所签订的一切协议手续,含以后再签订的手续全部无效、废止。同时,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王某夫妇和张某分别出具了载有上述内容的《人民调解书》。

  协议签订后,张某将当时已经八十多岁的王某夫妇送至当地敬老院居住生活,并负担了王某夫妇的全部住院费用。同年12月13日,王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张某为其办理了后世并负担了相应的费用。后因与张某发生矛盾,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以张某未尽扶养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其与张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

  庭审中,张某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并当庭出具了敬老院负责人赵某的书面证明,证明自王某入住敬老院以来,自己每周都去敬老院看望王某2-3次,且每次探望,都给王某带去吃住等用品。

  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夫妇双方在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人员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故王某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关系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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