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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家庭律师:遗赠扶养协议应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对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8

       惠阳遗赠扶养律师:随着社会发展,我国人口即将步入“老龄化”时代,“空窠”老人逐渐增多已经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其中“老有所养”问题尤为突出。要发挥遗赠扶养法律制度在养老事业中的作用,就要对其进行规范和完善,如对受赠人资格进行审查、增加协议内容的公开性与透明性、监督协议的履行以及对巨额遗赠物进行登记、评估、公证等,最大限度减少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产生。
法律小贴士: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三、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实际案例:徐德华,女,1916年出生,未曾生育,有一养女(任德如,其夫二哥之女,1997年去世)和一继女(任秋莲,其夫与前妻所生,1996年去世)。2002年4月28日,徐德华与丰城市某居委会签订了一份《遗赠供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双方约定:徐德华去世之后将一栋200余平方米的老宅赠给居委会,居委会为徐德华养老送终。签协议后,居委会为徐德华雇请了保姆,帮助照料她的生活起居和进行言语交流。当年9月,徐德华离世,居委会按当地习俗为徐德华举行了葬礼,随后接管了老宅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2009年以来,任德如、任秋莲的儿女多次找到居委会,要求将老宅归还,居委会以与徐德华签定了遗赠供养协议为由拒绝归还。2011年2月,任德如和任秋莲的儿女共同将居委会诉上法庭,认为居委会对老人的赡养时间过短,获赠如此高额的房产不合情理,请求法院撤销徐德华和居委会所签订的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徐德华与居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已86岁高龄,按照人类生长、死亡规律,其有生之年显然不会太长,与遗赠之物价值相比,扶养成本过高,有悖民法公平原则,何况徐德华在签协议之后仅生存了5月之久。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受赠人取得遗赠之物的条件就是遗赠人已发生死亡的事实,而没有规定遗赠人的“最高年龄”以及受赠人的“最低扶养年限”。无论遗赠之物价值大与小、扶养时间长与短,都不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惠阳家庭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受赠人在财产继承中具有优先受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清楚表明,如果财产继承是多种继承方式并存,应当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只要受赠人按照协议约定对遗赠人履行了应尽义务,受赠人就可以接受遗赠之物,而不受其他继承人对抗或排斥。
  二、遗赠扶养协议蕴藏了敬老爱老、扶弱济困的中华传统美德。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案例表明受赠人是出于对社会道德观的崇尚、完美精神境界的追求和社会责任的担当而与遗赠人订立扶养协议,并非都以物质条件为前提。遗赠之物不是劳动报酬,否则遗赠扶养协议则被商品化,这有悖我国道德价值观。可见,遗赠与扶养之间不存在互为条件关系,扶养是对美德的继承,遗赠则是对扶养的补偿,不能把遗赠与扶养对等起来。
  三、用公平性原则来评判遗赠扶养协议缺乏科学性。扶养不只限于受赠人对遗赠人生活上的照顾和安排,还包括了受赠人的感情投入给遗赠人带来情感需求,前者作为付出的劳动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价值,但后者则不能,何况受赠人不能意料遗赠人寿命长短。通常情况下,遗赠人会选择最为亲近、最为信任和最为可靠的人或组织作为受赠对象,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生活和情感所需。因此,用公平原则甚至站在道德高点来评判遗赠扶养协议既不科学,也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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