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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方负全责的二十种情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追尾前车的;

  ()倒车尾撞后车的;

  ()溜车的;

  ()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逆向行驶的;

  ()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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