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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二审”制度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9

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途径可以称谓“一裁二审”制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先找到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还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对仲裁不服的话,还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裁判不服,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来解决争议纠纷的程序。
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首先劳动者要十分清楚那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这是选择劳动争议解决途径的前提条件。劳动纠纷,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际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纠纷。主要体现类型有:
一、因确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解除劳动合同,包括除名、辞职、辞退、离职等情况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薪金、工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
明白了劳动纠纷的类型就可以正确适用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了。我国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处理途径有四种,即协商、调解、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纠纷的途径。协商解决的双方以自愿为基础,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仲裁程序。
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会受理该案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工会与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不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若双方经过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程序适用于各类纠纷,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处理,不适用于仲裁程序。除了这种争议,对于其他争议,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即应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些案件一裁终局,不能再行诉讼。
4、法院审判。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纠纷处理的最终程序,实行两审终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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