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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惠阳法院判刑尺度

来源:惠阳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邱文峰律师  时间:2016-01-28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0号

被告人刘某鹏与张某阔(另案处理)为谋取暴利,约自2014年5月20日至8月21日期间,合伙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新翡翠工业园对面一小店内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并以每天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报酬聘请被告人严某负责抽水,被告人刘某鹏之妻严某芳也在该赌场内协助赌场管理和“抽水”。同年8月1日21时,公安民警在上述小店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鹏、严某、严某芳及刘某、郑某和、肖某兴等15名参赌人员(均已行政处罚),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30000元、抽头渔利2800元及赌具扑克牌20副。

一、被告人刘某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严某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对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及违法所得2800元人民币,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鉴于被告人刘某鹏、严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芳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鹏是该赌场的发起者和组织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严某、严某芳协助他人开设赌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72号

2014年10月至12月1日期间,被告人彭某良为非法牟利,在其租住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白石村雷公塘村小组一栋五层楼出租屋内,为他人赌博“三公”提供场所及工具,并从每轮牌抽取10元的渔利,截止案发时共抽取渔利约8000元。同年12月1日23时许,民警在对上述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彭某良、赌场工作人员余某秋(另案处理)及参赌人员毕某城、林某清、邓某丽等16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22276元。
   

一、被告人彭某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对本案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2276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彭某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彭某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95号

被告人张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2年5月份开始担任某某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h****)并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至案发时共发展了3个下属代理和1个直属会员,其中下属代理(账号ay1****)共发展10个会员(包括被告人李某金、佘运乐),2014年10月28日至11月25日共接受投注金额614422元。

    一、被告人张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28号

被告人周某刚、蔡某钱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周某刚承租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联想科技园2号门西侧对面一出租屋一楼作为开设赌场的场地,由被告人蔡某钱负责联系召集赌客来此处参与赌博,该赌档于2014年11月初开始经营,赌客以“炸金花”的形式实施赌博,由被告人蔡某钱抽取水钱,所得利润由其与被告人周某刚均分,同年11月19日22时许民警接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周某刚、蔡某钱及十逾名参赌人员,并在上述地点的房间内缴获赌具扑克牌22副、赌资人民币3045元及被告人蔡某钱当晚抽取的水钱人民币480元。
   

 一、被告人周某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蔡某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对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045元人民币及违法所得48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某刚、蔡某钱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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