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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刑事辩护律师: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幅度

来源:惠阳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刑事律师  时间:2016-02-03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21号

2013年6月7日,惠州市惠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分局巡查到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大松山顺成厂对面T3栋发现一处违章建筑房,同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由该局副局长黄某忠带队到该违章建筑房依法进行清拆时,遭到被告人胡某煌和胡某柱、胡某琴纠集30余名家属、社会人员及施工工人对执法工作进行恶意阻扰,对执法人员不停叫嚣、辱骂、挑衅,导致拆除工作无法按原计划实施。执法队人员对该违章建筑内的阻扰人员进行劝离现场时,执法人员张某良被胡某彬(另案处理)用脚踢伤下体(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胡某煌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向执法人员黄某忠头部所带的头盔处砸去(未造成伤害)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胡某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煌的行为未造成任何人伤害,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积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父亲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赡养照料。等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34号

2014年9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寿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乘坐一辆银白色长安牌小型客车(粤P....8)来到惠阳区永湖镇惠南大道兴华饭店门前处,刘某寿等人下车在附近物色目标准备实施盗窃时,巡逻民警叶某某及辅警何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发现刘某寿形迹可疑便上前盘查,刘某寿为抗拒抓捕,用嘴巴咬伤陈某某的右手小臂挣脱,然后从身上拿出枪形物体并用枪把打何某某的左脸部,接着持枪形物体对叶某某等人进行恐吓并逃跑,随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某寿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因刘某寿是在物色盗窃目标,尚未实施盗窃犯罪时被民警盘查而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而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刘某寿关于其不构成抢劫罪,以及其辩护人关于指控刘某寿盗窃罪转化抢劫罪不成立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95号

2014年7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某锋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肖清华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寻找盗窃目标,两人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发现并跟踪,后民警上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要求停车接受检查,郭某锋驾驶摩托车载肖清华逃跑,肖清华手拿铁棒恐吓巡逻民警,两人逃窜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白云坑万城小区红绿灯处时,巡逻民警陈某烨上前表明身份示意二人下车接受检查,郭某锋驾车将陈某烨撞伤,致陈某烨轻伤二级,郭某锋、肖清华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1批。

     一、被告人郭某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肖清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郭某锋所起的作用较大,被告人肖清华次之。被告人肖清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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