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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发工资逃匿法院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来源:惠阳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刑事律师  时间:2016-02-03

惠阳区发生多起业主不发工资逃匿法院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案号案情摘要判决结果邱文峰律师点评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79号2013年7月,被告人何某邦与总承包惠州市惠阳区保利阳光城(一期)外墙脚手架搭建工程的欧某清,签订了承包其中的施工劳务的合同,并于当月中旬组织包括由李某照带班的15名工人在内的工人开始进场施工,至2014年1月10日完工。经结算,何某邦拖欠李某照、陈某辉、李某芳、何某光等12名工人工资共人民币113375元,并于同月12日22时逃匿到外地,更换电话号码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同月16日,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阳人社监改令字(2014)A06号],责令何某邦在同月19日前足额支付李某照等12名工人工资共人民币113375元,何某邦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人何某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何某邦拖欠工人工资,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61号被告人蓝某坤经营的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艺恒工艺品加工店由于经营不善,拖欠工人2014年7月至9月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189990元后逃匿。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8日向蓝某坤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同年9月30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等,逾期后蓝某坤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的工资部分由工厂变卖财产(得款人民币4万元)支付,其余工资人民币149990元由房东庄某兴代为垫付。被告人蓝某坤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蓝某坤拖欠工人工资,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蓝某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08号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人民路国安居装饰城六楼承包5家商铺的装修工程,并由其组织工人施工。至同年10月8日,李某共拖欠梅某辉、陈某标、邹某海等30名装修工人工资人民币136290元。当日,李某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逃匿到福建省,并把电话关机。同年10月11日,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李某在同月14日前足额支付所有拖欠工人的工资,李某至今仍未支付。2014年12月15日10时许,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拖欠工人工资,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28号被告人李某雄于2013年7月1日开始接手经营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鹏南路公园南街的东亚手袋厂,并将厂名变更为瑞联手袋厂。李某雄在经营期间一直拖欠48名工人2013年7月、8月的工资共110511.8元及此前东亚手袋厂应支付给该48名工人同年6月份的工资共66134.8元,总计176646.6元,后李某雄逃匿。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23日下发给李某雄关于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13年8月25日前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该指令书到期后李某雄仍未支付拖欠工资。后拖欠工人的工资按85%的比例,由变卖该厂财产所得人民币6万元和厂房东代为垫付的人民币103266元支付。2014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粤赣高速上陵检查站抓获李某雄。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雄家属支付人民币103266元给房东,清偿房东所支付的垫付款。被告人李某雄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雄拖欠工人工资,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李某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已付清垫付款给房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惠阳区发生多起业主不发工资逃匿法院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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