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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卖德国啤酒为由进行网络诈骗判处诈骗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惠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邱文峰律师  时间:2016-02-03

惠阳律师,本案的案情为:被告人杨某珠以深圳伟璇贸易公司卖德国啤酒为由进行诈骗,将联系方式在网上发布。2014年7月11日,被害人黄某惠通过网上与被告人杨某珠取得联系,欲订购一批德国啤酒,并多次向被告人杨某珠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共人民币42000元。付款后,被告人杨某珠一直未发货,并失去联系。破案后,被告人杨某珠通过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珠,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珠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发布假信息,以卖德国啤酒为由进行诈骗。2014年7月11日,被害人黄某惠通过网上与被告人杨某珠取得联系,欲订购一批德国啤酒,并应被告人杨某珠要求,多次向被告人杨某珠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共42000元。付款成功后,被告人杨某珠一直未发货,并失去联系。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杨某珠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被告人杨某珠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杨某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珠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珠以深圳伟璇贸易公司卖德国啤酒为由进行诈骗,将联系方式在网上发布。2014年7月11日,被害人黄某惠通过网上与被告人杨某珠取得联系,欲订购一批德国啤酒,并多次向被告人杨某珠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共人民币42000元。付款后,被告人杨某珠一直未发货,并失去联系。破案后,被告人杨某珠通过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黄某惠的陈述;证人黄某兰的证言;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户名为黄某惠);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户名为晏某);通话记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珠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杨某珠案发后已退清赃款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志浓
审 判 员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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