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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演双簧骗父亲钱也被法院判犯诈骗罪

来源:惠阳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邱文峰律师  时间:2016-02-03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孙,曾用名范某忠、范某杰,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东县。2013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孙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孙与肖某金是情人关系,2014年12月10日二人离开淡水并辗转各地,因身上没钱,于2015年1月6日用肖某金的手机发短信给肖某金父亲肖某某及肖某金丈夫谢某某,慌称肖某金被其绑架,要求肖某某、谢某某转10000元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谢某某于2015年1月6日、7日分两次转账4100元给范某孙。同年1月8日,范某孙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范某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孙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孙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孙与肖某金是情人关系,2014年12月11日两人从暂住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离开后,因身上没钱,范某孙于2015年1月6日用肖某金的手机发短信给肖某金父亲肖某某及肖某金的丈夫谢某某,慌称肖某金被其绑架,要求肖某某、谢某某转10000元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谢某某于2015年1月6日、7日分两次转账4100元到范某孙指定的账户。同年1月8日,范某孙被抓获归案。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肖某某、谢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金、利某某、童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根据账号/卡号查明细(司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博罗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范某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志浓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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