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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赎楼时房产被另案查封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大亚湾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作者:大亚湾开发区房地产律师  时间:2019-10-28

大亚湾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蒋XX与被告易XX、第三人惠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办理赎楼手续之前涉案房产就已被另案查封,导致合同已无法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该房地产转让予买方或是逾期履行合同条款超过10日,则卖方需及时返还双倍定金或是赔偿总房价的20%以弥补买方之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00元(600000元×20%),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民初746号

原告:蒋XX,男,1994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易XX,女,196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

第三人:惠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村体育公园二期旁湖滨花园1栋1层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蒋XX与被告易XX、第三人惠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惠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定金6000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00元(600000×20%);4.被告承担担保费1500元、保全费142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通过第三人居间介绍房屋买卖,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惠州××西区××花园××房产,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60万元,被告应于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赎楼,购房定金6万元,余款54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约定,如违约须返还双倍定金或赔偿总价20%违约金。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即支付了定金6万元。而被告却未按约定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向按揭银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直至2018年1月22日才办理了注销登记,且2018年1月17日该交易房产又被其他法院查封,导致现该房产无法正常交易,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易XX未作答辩。

第三人惠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9日,原告作为买方与被告作为卖方在第三人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为0001362),主要约定:一、卖方将位于惠州××西区××花园××房出售给买方,转让成交价为600000元,交易定金为60000元;二、买方须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首期款100000元支付至银行监管账户并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三、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按揭银行申请提前还款,买方应在过户当天将托管首期款支付给卖方;四、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该房地产转让予买方或是逾期履行合同条款超过10日,则卖方需及时返还双倍定金或是赔偿总房价的20%以弥补买方之损失;等等。

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被告定金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之后原告依约托管首期款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银行审批通过。2018年1月17日,涉案房产被另案查封。2018年1月22日,涉案房产于2018年1月22日办理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便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

原告于起诉前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粤139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告易XX名下位于惠州××西区××花园××房的产权。另外,因无法直接或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易XX送达法律文书,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刊登在2018年5月13日《人民法院报》G65版。

本院认为,原告蒋XX与被告易XX、第三人惠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办理赎楼手续之前涉案房产就已被另案查封,导致合同已无法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该房地产转让予买方或是逾期履行合同条款超过10日,则卖方需及时返还双倍定金或是赔偿总房价的20%以弥补买方之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00元(600000元×20%),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即被告应当将定金60000元返还原告。关于担保费的问题,原告未提交担保费发票,不能证明原告已实际支出担保费的具体金额,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担保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蒋XX与被告易XX、第三人惠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为0001362);

二、被告易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蒋XX返还定金60000元,支付违约金120000元,共计180000元;

三、驳回原告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8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易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  

审判员  李海仁

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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