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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登记结婚后均取得外国国籍仍可在中国办理离婚

来源:网络   作者:惠阳离婚律师  时间:2019-12-18

宋XX与张XX于1994年在国内结婚,婚后于2002年,二人办理了移民手续,取得了澳大利亚国籍。虽然取得了外国国籍,但是二人还是大部分时间在国内生活。2011年,宋XX认识了婚外异性刘某,一见钟情,便产生了与张XX离婚的念头。经多番协商,张XX坚决不同意离婚,宋XX不得已,想通过诉讼解除与张XX的婚姻关系,但是鉴于双方的身份地位,宋XX不愿意在国内法院办理离婚,便向澳大利亚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宋XX向国晖律师咨询,在澳大利亚法院裁决离婚后,是否可以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的判决效力?
本案焦点难点:国外离婚判决在国内的效力问题,律师如何建议
惠阳婚姻律师分析:国晖律师回复:外国法院的裁决书在中国不能自然生效,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但在本案中,由于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宋XX与张XX在取得澳大利亚国籍之后,其中国国籍已经丧失。宋XX以外国公民的身份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效力,其原配亦为外国公民,我国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而且,对于外国法院的判决,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由于宋XX与张XX的大部分财产都在中国,我们建议宋XX还是向中国的法院起诉。
相关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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