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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对缓刑分析

来源: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作者:惠阳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19-12-23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分析

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刑初558号

2018年5月26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莫明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S×××××小型轿车送其妻子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雷公塘鸿裕百货后面天姿美店,在停车时错把油门当刹车,后撞向对面奶茶店门前坐着的蔡某1、蔡某2、孙某、谌某,接着撞向奶茶店隔壁巷子的行人周某、陈某2、陈某1,最后撞向路边何某的二轮摩托车和李某1的小型客车后停车,事故致被害人陈某1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蔡某1等人受伤。案发后周围群众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后在现场将被告人李莫明传唤到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莫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周某、陈某2、蔡某1、蔡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李某1汽车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5786元;被告人李莫明的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0.0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李莫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李莫明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莫明积极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刑初460号

2017年1月15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芳驾驶粤L×××××普通货车沿S356线由约场往新圩方向行驶,途经惠阳区新圩镇S356线25km+800m处时碰撞被害人张某、魏某1、王某1、肖某、李某,致该五名被害人受伤倒地后驾车逃逸,随后在场群众打电话报警。约10分钟后,黎某专驾驶粤B×××××中型货车经过事故地点时,碾压倒卧于路面的被害人张某。医院救护人员到场后,被害人张某、魏某1、王某2红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魏某1、王某1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芳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魏某1、王某1、肖某、李某不负此事故责任;驾驶人黎某专负第二次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李某芳负第二次事故同等责任。肇事后1小时,被告人李某芳打电话投案。

被告人李某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李某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负第二次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芳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芳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李某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经司法机关调查,适合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刑初19号

2016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辉驾驶粤L×××××小型轿车与何某驾驶粤L×××××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被告人李某辉的小轿车又与被害人杨某1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1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杨某1于2017年8月4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辉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杨某1对事故不负责任。案发后,李某辉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事故。

被告人李某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李某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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