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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损失 提供劳动合同能够证明工资标准 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作者:惠阳交通事故律师  时间:2019-12-25

惠阳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对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车辆维修费7375元,有结算单和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原告请假三天处理本案致使其误工损失和交通费损失,符合常理,原告亦提交劳动合同、请假条、行程单及发票予以佐证,但原告诉请误工费1050元、交通费103元与实际产生损失不符,应调整为误工费800元(8000元月÷30日×3日)、交通费102.89元。因本案原告未有委托律师,不存在律师费损失,原告诉请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民初293号

原告:黄XX,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谢XX,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连平县,

原告黄XX诉被告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XX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谢XX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用7375元、误工费1050元、交通费103元,以上共计8528元;2.被告谢XX承担此案的律师费与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9日晚21时42分,原告驾驶的本田牌思铂睿小车粤L×××××于淡水××与××路交汇处红绿灯位置,与被告谢XX驾驶的粤P×××××号乘龙牌重型货车相撞,致使原告小车右前脸损伤。2017年12月19日,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谢XX负全责,被告当时表示愿意承担小车修理费用。此后在2017年12月20日至26日期间,原告积极主动联系被告,被告反复推卸责任,不愿意承担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

原告为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驾驶信息、事故认定书、车辆修理费用发票、车辆修理结算单、劳动合同、请假条、行程单及发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9日21时42分,原告驾驶的粤L×××××轿车与被告驾驶的粤P×××××重型货车在淡水××与××路交汇处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编号200024954《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粤L×××××车辆送至惠州市宏信车友汽车有限公司维修,产生车辆维修费7375元。

另查,原告在深圳小树芽艺术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担任课程顾问、客户服务,每月工资8000元。原告因处理交通事故分别于2017年12月21日、12月26日、12月27日请假,产生交通费102.89元。

本院认为: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对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车辆维修费7375元,有结算单和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原告请假三天处理本案致使其误工损失和交通费损失,符合常理,原告亦提交劳动合同、请假条、行程单及发票予以佐证,但原告诉请误工费1050元、交通费103元与实际产生损失不符,应调整为误工费800元(8000元月÷30日×3日)、交通费102.89元。因本案原告未有委托律师,不存在律师费损失,原告诉请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谢XX应赔偿原告共计8277.89元。庭审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张振平的起诉,予以准许。被告谢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权利,以缺席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XX8277.89元。

二、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谢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谢XX承担。(原告黄XX已预交受理费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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