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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来源:大亚湾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作者: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0-01-06

惠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字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74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1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大亚湾区大亚湾大道西区街道办公交站台,趁被害人曾某乙乘坐188路公交车时不注意,在被害人的口袋内盗得一部苹果6手机。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29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大亚湾区大亚湾大道西区街道办公交站台,趁被害人曾某乙上188路公交车时不注意,在被害人的口袋内盗得一部苹果6手机,被害人随即发现手机被盗,转过身后发现一陌生男子,于是怀疑系该男子所为,并扯了一下对方的手提袋,被盗的手机便掉了下来,手机屏幕被摔碎,趁被害人捡手机时,被告人逃跑了,幸亏被刚上车的一名男子追上去抓获。尔后,被害人到西区派出所报案。

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29元。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盗窃手机的照片;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证人蔡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抓获被告人的地点照片,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所盗窃的手机已返还给了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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