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59-0752-0114

在线咨询

惠阳刑事律师: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构成容留卖淫罪

来源: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作者:惠阳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0-01-13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孝初,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中山,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孝初、郭中山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涉及他人隐私,于同年4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孝初、郭中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4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小布仔村惠莲湘菜馆楼上现场抓获两对涉嫌卖淫嫖娼人员4人(均已行政处罚),分别是302房的莫某1、陈某和305房的彭某1、叶某1,同时查获被告人秦孝初、郭中山及卖淫女李某1、莫某2等人,现场缴获避孕套、记账单、房租收据等1批。据被告人秦孝初供述,其于2017年5月份开始,伙同被告人郭中山在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小布仔村惠莲湘菜馆楼上承租302房、305房等房间供卖淫女莫某1、彭某1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帮助卖淫女望风,从中收取回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秦孝初、郭中山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秦孝初、郭中山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孝初、郭中山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书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4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小布仔村的惠莲湘菜馆楼上现场抓获两对涉嫌卖淫嫖娼人员4人(均已行政处罚),分别是302房的莫某1、陈某和305房的彭某1、叶某1,同时查获被告人秦孝初、郭中山及卖淫女李某1、莫某2等人,现场缴获避孕套、记账单、房租收据等1批。据被告人秦孝初供述,其于2017年5月份开始,伙同被告人郭中山在上述惠莲湘菜馆楼上承租302房、305房等房间供卖淫女莫某1、彭某1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帮助卖淫女望风,从中收取回扣。

经法庭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莫某1、陈某、彭某1、叶某1、李某1、莫某2、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记账单、房租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秦孝初、郭中山的供述。

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孝初、郭中山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孝初、郭中山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中山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按照其两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孝初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郭中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国雄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谢蕙宇

法律文件读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容留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扩展资料:中国刑法规定: 1.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