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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员工合伙窃取厂里手机配件 数额较大 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作者:惠阳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0-01-13

【审理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1303刑初45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高,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望,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案件事实】被告人潘某高、林某望分别是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的惠州市恒信亿丰金属制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收发员、仓库组长。罪犯盛某权、林某云、黄某峰、韦某日(均已判决)伙同被告人潘某高、林某望分别于2014年5月6日、5月10日,由盛某权在厂里窃取苹果手机配件,用纸箱包装起来(分2次,共13箱),隐藏在厂内一处地点,然后联系被告人潘某高、林某望,由其二人联系林某云将上述物品拉到卸货台,再由黄某峰驾车使用伪造的物品放行条将上述物品运出厂外交给韦某日。韦某日将上述物品销赃,得款共人民币9万元被私分。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均未缴获。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潘某高、林某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惠阳邱文峰律师观点】被告人潘某高、林某望是被害单位惠州市惠阳区恒信亿丰金属制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私分销赃得款人民币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述二名被告人与其他同案人分工配合窃取公司财物并销赃,所起的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潘某高、林某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惠阳法院审理结果】一、被告人潘某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

审判人员】审判长  汪惠强、审判员  马慧强、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书记员】书记员  田碧华

【审理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1303刑初45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祖高潘某高,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希望林某望,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案件事实】被告人潘祖高潘某高、林希望林某望分别是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的惠州市恒信亿丰金属制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收发员、仓库组长。罪犯盛周权盛某权、林希云林某云、黄汉峰黄某峰、韦清日韦某日(均已判决)伙同被告人潘祖高潘某高、林希望林某望分别于2014年5月6日、5月10日,由盛周权盛某权在厂里窃取苹果手机配件,用纸箱包装起来(分2次,共13箱),隐藏在厂内一处地点,然后联系被告人潘祖高潘某高、林希望林某望,由其二人联系林希云林某云将上述物品拉到卸货台,再由黄汉峰黄某峰驾车使用伪造的物品放行条将上述物品运出厂外交给韦清日韦某日。韦清日韦某日将上述物品销赃,得款共人民币9万元被私分。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均未缴获。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潘祖高潘某高、林希望林某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惠阳邱文峰律师观点】被告人潘祖高潘某高、林希望林某望是被害单位惠州市惠阳区恒信亿丰金属制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私分销赃得款人民币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述二名被告人与其他同案人分工配合窃取公司财物并销赃,所起的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潘祖高潘某高、林希望林某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惠阳法院审理结果】一、被告人潘祖高潘某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林希望林某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

审判人员】审判长  汪惠强、审判员  马慧强、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书记员】书记员  田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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