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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特征

来源:惠阳(大亚湾)民事经济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时间:2016-01-17

在民事诉讼中,诉前财产保全或仲裁前财产保全(下文统称诉前财产保全)处于既便利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可能发生申请人滥用诉权的尴尬地位,这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特征密不可分。

   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如下四个法律特征:

   (一)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应急性特征。顾名思义,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或者仲裁前,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因此具有较强的应急性。但是,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对诉前财产保全应急性的适用条件予以释明,虽然民事诉讼法立法为法院预设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也为申请人滥用诉权提供了捷径。民事诉讼法对此设置了申请人担保制度,试图以此遏制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

(二)诉前财产保全具有非对审性特征。法院在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时只需从形式上审查申请人申请保全是否符合程序法规定的条件,不可能对申请人是否能胜诉予以审查,也不可能对申请人是否存在侵犯被申请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审查,民事诉讼法设置申请人担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申请人滥用诉权。

(三)诉前财产保全具有预测性差的特征。1991年《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2012年《民事诉讼法》沿袭了该规定。诉前保全之所以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是因为毕竟申请人日后是否会起诉,起诉后是否会受理,或者受理后是否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原告(申请人)胜诉都是未知的。所以,诉前财产保全预测性极差。

(四)诉前财产保全具有风险性大的特征。如果申请人正常行使诉前财产请求权,确实属于申请应急性司法保护措施的范围,法院应当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如果申请人恶意行使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权,即便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或实物担保,仍然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被申请人如果不能通过行使追偿权挽回损失,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将会受到影响。所以,诉前保全的风险不仅仅止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司法公信力亦可能受到的侵蚀应引起法律人的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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