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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检察院公诉:盗窃未通电电缆构成盗窃罪

来源:大亚湾检察院网站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7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4〕9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暂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无前科。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11984********,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街**号。无前科。
二被告人因盗窃嫌疑,于2014年4月6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5月1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向被告人蔡某某提出共同前往大亚湾区**港**码头盗窃电缆线,蔡某某表示同意。接着,二被告人分别驾驶摩托车并携带电笔来到大亚湾区**大道**港**码头。二被告人使用电笔确定码头南侧路段的临时电箱没有通电后,遂将电箱连接切割机的100米五芯电缆线(规格为3X16+2X10㎡)、100米三芯电缆线(规格为4X6㎡)盗走。之后,二被告人将盗得的电缆线出售给陈良炳(另案处理),得赃款1022元,其中,殷某某分得802元,蔡某某分得220元。
2、2014年4月4日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大亚湾区**路公物仓附近伺机盗窃。殷某某发现公物仓前的路面上放着电缆线后,遂将约100米五芯电缆线搬至摩托车旁准备运离现场。因电缆线携带不便及办理朋友所托事项,殷某某放弃了盗窃行为并离开案发现场。
3、2014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蔡某某来到大亚湾区**路南侧路段在建工地,共同将工地电箱连接切割机的50米五芯电缆线(规格为3X6+2X4㎡)、70米四芯电缆线(规格为3X6+1X6㎡)盗走。之后,二被告人将盗得的电缆线出售给陈良炳(另案处理),得赃款516元。2014年4月6日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蔡某某再次来到大亚湾区**路南侧路段在建工地准备盗窃电缆线时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殷某某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蔡某某则逃离现场。2014年4月6日3时许,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物价鉴定,二被告人盗得电缆线的总价值为人民币7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克成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和证据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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