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59-0752-0114

在线咨询

专业离婚律师告诉你:书本上学不到的离婚知识

来源:专业离婚律师   作者:专业离婚律  时间:2016-01-18

离婚案件要保留暴力证据

离婚是个社会问题,如果只从法律层面来考虑,也很简单。无非就三个事项:是否离婚、小孩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我一直建议要离婚当事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登记。省时省力,双方的矛盾也不加剧,对日后孩子的探视、抚养费的支付有益。当然,无法协商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时,只有诉请法院判决离婚了。那么,如何去应对诉讼离婚呢?当事人最关心的是:
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会判离吗?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死活不离的话,法院是不是就判不离?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并不是看第几次起诉,而是要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只要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通过法庭审理最终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即使被告方坚持不离婚,法院也会依法判决离婚,比如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居满二年、一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在共同生活中致对方处于危险境地。然而,打官司,靠证据说话,如果发生家庭暴力,如果将这一事实固定证明,作为呈堂证据呢?
第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第二、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如果警察不作笔录,则坚持要给双方作笔录,警察一般就会做了。
第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但最好要结合第二点。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第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第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第九、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当然上述所有的证据列项只是对通常情况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体情况。建议受害者在发生这样的情况后,及时的向法律专业人士比如说警察、律师等等进行咨询,看应当调取什么样的证据。
惠阳离婚律师再次提醒:当事人被打后,首先要丢掉要面子的想法,对方一旦使用暴力,要敢于敞开大门,尽量让邻居、居民委员会知道,这不但可以有效阻止暴力的进一步升级,还是重要的人证。二要有报警意识,一旦受到暴力攻击,要及时报警,派出所留存的报案记录或者询问笔录,就是日后的重要证据。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支持

作为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注册的执业律师,本律师代理了大量的离婚案件。惠阳、大亚湾系沿海城市又毗邻深圳,先前又有购房入户的政策,外来人员比例高。人员结构复杂,流动性强,感情的维系较差,离婚率较高企。
作为律师,我一直建议当事人,(夫妻)双方协商解决,作出适当的让步,到民政局(原结婚登记处)去办理离婚登记。这样,省时省力,对日后孩子的探视、抚养费的支付有益处。当然,无法协商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时,只有诉请法院判决离婚了。那么,如何去应对诉讼离婚呢?
1、如果第一次起诉,对方又坚持不离,而原告方又不能拿出明确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话,法院很可能会判决不离,从而给双方一个恢复感情的机会。

2、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过六个月后,仍然可以再次起诉(当然,如果原告出现了新的理由,新的事实,也可以在六个月内起诉,比如在这6个月期内暴力殴打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和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法院一般在第二次起诉离婚诉讼中会判决离婚。
 

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惠阳婚姻家庭律师邱文峰代理一起由担保引发的诉讼。主要案情:2012年10月8日李小三向张大四借款9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3%,借期一年,范某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李小三未能归还借款,张大四便诉至法院,要求李小三还清欠款本息,范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广东省惠州市XX区人民法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李小三和范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范某的妻子胡某在银行有存款61万元,法院遂追加胡某为被执行人,冻结了该61万元存款。惠阳婚姻家庭律师邱文峰接受胡某的委托,向法院提出:担保之债是范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之债,要求法院解除冻结。
惠阳婚姻家庭律师邱文峰书面中详述: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又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形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1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从前述两个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如果既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那么该债务只能视为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担保之债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种。由于物的担保之债无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文仅在此讨论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

什么是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从保证担保的概念可以看出,保证担保是一种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亦即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而夫或者妻作为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以其独立的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进行担保,两个人的信用不能相对等,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债权人之所以接受夫或妻提供的担保,看中的是其作为保证人的信用度。一方面是债权人相信保证人的个人信用,另一方面是相信保证人有能力进行担保,这完全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夫或者妻不认识、不了解,也就无信任可言,而债权人是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常识。再者,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连接点(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夫妻一方以自己的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必然对另一方产生法律后果。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该推定的前提是为了日常家事。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就可以适用民法的表见代理原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该原则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便利,减少了婚姻生活的成本,维护了民事交往的安定性和稳定性,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表见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这个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该行为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一行为既没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家庭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益,此担保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当然,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抑或夫妻双方从担保行为中共同获益,则可以要求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