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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离婚律师:第二次法院起诉离婚获许

来源:大亚湾离婚律师   作者:大亚湾离婚  时间:2016-01-18

    大亚湾婚姻律师:本案中,原、被告先同居后登记结婚,婚前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婚后也逐渐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生争吵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经常外出,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但没有和好,且越来越差,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婚生小孩戴某乙原告由原告抚养,不须被告负担抚养费,理由充足故法院准许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湾法少民初字第46号

            原告:龚某某,女,1970年3月12月出生,汉族,现住重庆万州区。
            被告:戴某某,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惠州市大亚湾。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结婚,婚姻断断续续维持了4年,因为原告是重庆人,被告是广东人,在这期间一起生活的时候也是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被告有时候会回去重庆老家,但是每回来一次都会给原告染上性病,原告家人对此都是知情的。而且被告吃喝嫖赌成性,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常常是吃了上顿无下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任何共同财产。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16年之久,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因此,本人再次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戴某某由原告抚养;3、原告愿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登记簿、户口簿登记卡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戴某某未到庭应诉,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5月15日在重庆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1月20日生育女儿戴某甲,于1998年10月4日生育儿子戴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性格不和等原因时有发生争吵。2013年9月2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7月29日原告再次起诉,并提出上述请求。
            以上事实,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簿、户口簿登记卡等证据,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先同居后登记结婚,婚前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婚后也逐渐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生争吵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经常外出,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但没有和好,且越来越差,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婚生小孩戴某乙原告由原告抚养,不须被告负担抚养费,理由充足,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传传唤未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戴某乙由原告抚养,不须被告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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