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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位的归属法律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8

地下车位分类及归属

一、车位分类及归属:

1、 敞开式的地上车位(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属于全体业主 ;

2、 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依约定可归开发商,可办产权可销售,但无约定的属于全体业主;

3、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已分摊)——属于全体业主 ;

4、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国有,收益属于投资者。

二、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归属问题

和平时期人防工程投资者有偿转让工程使用权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

人防工程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产权属于国家。

人防地下室改作地下停车场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停车位不可以售卖,也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只能通过开放商与业主签订租用合同的方式转让使用权,具体租期与租金由双方协商。

例:关于惠泽南苑出售地下车库车位问题的复函

本《复函》由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于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发出。

核心内容:

1、和平时期人防工程投资者有偿转让工程使用权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

2、地下室人防工程应属国有资产,不是业主投诉反映所称的小区业主共同共有的财产(注:房屋销售合同也没有将地下室人防工程列入公共公摊进行销售,即业主没有支付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

3、与部分业主订立的《惠泽南苑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书》不属于合同法第十三章租合同第214条关于租期限不超过20年的条款调整约束范围,因该条款调整的是租合同关系,而《惠泽南苑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涉及的使用权转让关系,两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三、惠州有关政策: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核心内容:
1、惠州市城镇规划区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及大亚湾开发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由当地财政、物价、人防部门根据当地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四、惠州部分开发商的做法

1、有产权证的车位,可销售或出租;

2、无产权证的车位:

(1)短期(按月/年)出租,长期收益;

(2)签订长期出租/转让合同,一次性收益;但,开发商在合同中一般会主动告知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及战时可能被政府征用为防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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