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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某镇干部联手套取国家青苗补偿款以贪污罪提起公诉

来源:惠阳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刑事律师  时间:2016-02-03

主要案件:2012年4月份,惠阳区良井镇政府在该镇围龙村委会羊角头村小组开展征地工作,被告人杨X坚是羊角头村征地工作小组小组长,带领周某年、周某谦负责羊角头村小组的征地面积丈量和地上作物清点的工作。杨X坚在征收羊角头村小组89.3亩土地,清点、补偿地上附着物过程中,伙同原羊角头村小组组长杨某文(另案处理)、原围龙村石坟洋村小组组长文某斌等人通过虚构果树数量的方式,共套取国家青苗补偿款共人民币1616290元,其中杨X坚以其母亲杨某珍的名义骗取补偿款共人民币26100元。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3X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坚,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惠州市惠阳区。2008年11月起任惠阳区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坚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份,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政府在良井镇围龙村羊角头村小组进行征地工作,时任羊角头村征地工作小组成员的被告人杨X坚在协助良井镇政府征收良井镇羊角头村89.3亩土地及清点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过程中,伙同原羊角头村小组组长杨某文(已判决)、原围龙村石坟洋村小组组长文某斌等人通过虚构果树数量的方式套取国家青苗补偿款共人民币1616290元,其中被告人杨X坚以其母亲杨某珍的名义虚构青苗补偿表非法获得补偿款共人民币2610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凭证、财政拨付青苗补偿款凭证、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杨X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青苗补偿款,侵吞国家财产达人民币1616290元,个人所得人民币261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X坚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惠阳区良井镇政府在该镇围龙村委会羊角头村小组开展征地工作,被告人杨X坚是羊角头村征地工作小组小组长,带领周某年、周某谦负责羊角头村小组的征地面积丈量和地上作物清点的工作。杨X坚在征收羊角头村小组89.3亩土地,清点、补偿地上附着物过程中,伙同原羊角头村小组组长杨某文(另案处理)、原围龙村石坟洋村小组组长文某斌等人通过虚构果树数量的方式,共套取国家青苗补偿款共人民币1616290元,其中杨X坚以其母亲杨某珍的名义骗取补偿款共人民币261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中共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委员会文件关于李某青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杨X坚于2008年11月任良井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是2012年解决麦科特历史遗留问题围龙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是羊角头村征地工作小组小组长,带领周某年、周某谦负责羊角头村小组的征地面积和地上作物的丈量工作。
            (2)完善用地协议书,证实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5日,与该镇围龙村委会羊角头村小组签订了一份征用89.3亩土地的协议。经辨认,杨某文确认其作为围龙村委会羊角头村小组的乙方代表在该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3)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财政所的记账凭证及进账单,证实该所分别于2012年6月30日、9月30日共拨出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616290元。
            (4)围龙羊角头(羊一队)征地补偿统计表及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登记表,证实杨某文等16户权利人共补偿了1616290元,其中被告人杨X坚以其母亲杨某珍名义骗取青苗补偿款人民币26100元。被告人杨X坚对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登记表进行了辨认,证实统计表是其本人统计并制作的。
            (5)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批量代收付明细清单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良井支行的账户明细查询等,证实良井镇财政所拨款到16户权利人的账户的情况,其中于2013年6月7日拨款人民币26100元到杨某珍(杨X坚的母亲)存款账户。
            2、证人证言
            (1)杨某权(羊角头村小组村民)的证言:良井镇政府于2012年开始征收我村小组出租给麦科特厂的89.3亩土地,在征地过程的一天,文某斌叫我、杨某文、杨某山、杨某天、杨某华到杨某章经营的良井客家饭店吃饭商量征地补偿的事情,当时在场的还有李某青(征地工作组成员,镇政府代表)和杨某忠(征地工作组成员,围龙村代表),吃饭过程中,文某斌首先叫我们不要再去闹事抢种果树,到时可以多点给我们果树补偿款,我和杨某文、杨某山、杨某天、杨某华、杨某章都表示同意,后来征地工作组也没通知我去清点果树。有一天文某斌打电话叫我到他经营的花木场,并叫我去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到时做给我的果树补偿款20万元。不久文某斌叫我到镇政府二楼或三楼的一间办公室签名,当时镇政府外号叫“牛仔”的工作人员拿出一份表格给我签名,我看到我名下果树补偿款数额是200120元,后该笔资金是拨付到我农信社账户里,我没有去过现场清点果树数量,实际上我名下的果树数量都是虚构的。
            (2)杨某山(羊角头小组村民)的证言:2012年良井镇政府开始征收我村小组出租给麦科特厂的89.3亩土地,当时征地价格约4万元/亩,我觉得价格太低就不支持,也不肯在征地协议上签名。有一天,杨某文打电话叫我到良井客家饭店商谈征地款的事情,当时在场的有我、杨某天、杨某华、杨某章、杨某文、杨某权、杨某忠、文某斌、李某青及石坟洋小组的二名村民,杨某忠和文某斌叫我们要支持配合征地工作,并答应会提高补偿额给我们。后杨某文打电话告诉我说虚构果树数量的补偿登记表制作成人民币10万元左右,不久又打电话叫我到淡水三九大酒店,要我在虚构果树数量的补偿登记表上签名,我和杨某天来到三九大酒店,看到杨某华、杨某章、杨某文、杨某忠、文某斌及良井镇政府的“牛仔”在场,“牛仔”拿出二张空白的“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叫我签上名,杨某华、杨某章、杨某天及杨某文也在空白的补偿登记表上签名,我共领到补偿款人民币100390元。
            (3)杨某章(羊角头村小组村民)的证言:2012年,良井镇政府征收羊角头小组89.3亩土地,征地工作组成员有镇政府干部李某青,围龙村委干部文某斌、曾某雄、杨某忠及羊角头小组组长杨某文等。同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青、曾某雄、杨某忠、文某斌、杨某文、杨某权、杨某山、杨某华、杨某天在良井饭店吃饭并商量征地补偿的事情。后文某斌打电话说给我二份果树补偿款,每份补偿人民币10万元,我表示同意。补偿登记表是他们制作好,叫我确认签名,当时是杨某文通知我到良井镇政府二楼的一间办公室,看到文某斌、杨某文、杨某权也在,镇政府干部杨X坚拿出四张补偿登记表叫我签名,以我为户主的补偿登记表只填了单价这一栏,没有填果树数量,以我妻子刘某静为户主的补偿登记表是空白的,杨X坚说他们会安排将果树数量填写好。上述四份补偿登记表反映的内容是虚假的,我没有去过现场清点果树数量,果树数量是虚构的,我共领取了果树补偿款人民币200230元。
            (4)杨华某(羊角头村小组村民)的证言:2011年,我听说羊角头村小组的土地要被征收,就买了些果苗到将被征收的地上栽种。后来村小组长杨某文通知我到他家里,叫我在二张空白的补偿登记表上签名,我没有去过现场清点果树数量,我共得到青苗补偿款人民币101860元。
            (5)杨某天(羊角头小组村民)证言:2012年,良井镇政府要在羊角头村小组征收89.3亩的土地,因我在该89.3亩地上种了600棵至800棵左右的果树,村小组长杨某文叫我不要再去种树,会影响政府的征地工作,他拿二份补偿登记表叫我签名,我共得到果树补偿款人民币100260元。
            (6)黄某玲证言:2012年,我丈夫杨某文参与征地工作,他说只要配合文某斌、杨某超他们开展征地、青苗补偿工作,我家会得到一份青苗补偿款。其实我家在被征土地上是没有果树,青苗补偿款是虚构的,我名下补偿人民币10多万元,手续都是杨某文去办理。杨某华、杨某权、杨某天、杨某章、杨某山在被征地范围也是没有果树的,青苗补偿都是虚构的,我不认识杨某珍、张某香、黄甲娣、黄乙娣、杨某琼等人。
            (7)杨某珍证言:杨X坚是我儿子,在良井镇政府计生办上班,我们家在羊角头村小组没有种过果树,在权利人签名栏签有“杨某珍”的补偿登记表不是我本人签名,我没有到农信社办理过转账业务。
            (8)杨某庆(杨某珍的丈夫)证言:我们家在羊角头村小组没有栽种任何果树,儿子杨X坚没有对我说过在羊角头村小组得到果树补偿款,我也没有在羊角头村小组领取果树补偿款。
            (9)杨某如(羊角头村小组村民)的证言:羊角头村小组于1993年将89.3亩土地出租给麦科特厂,良井镇政府于2012年间征收这块地,该土地在征收时并没有任何果树的,杨某文也没有在该地栽种果树。李某平、黄甲娣、杨某琼、黄乙娣、杨某珍、张某香等人不是我村小组村民。
            (10)杨某平(羊角头村小组村民)证言:2012年上半年,良井镇政府驻村干部李某青到我们村小组开会,商谈征收我们村小组租给麦科特的89.3亩土地的事情,当时围龙村委主任杨某和也参加村民会议,我和杨某如、杨某新、杨某强、杨某权等都不同意征地,后经过与村民协商,其他村民都陆续同意征地,村小组与良井镇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书。这89.3亩土地已经被麦科特厂用围墙围起来建了厂房,不可能种有果树,杨某文也没有栽种果树,不存在得到果树补偿款的事。杨某珍、黄甲娣、黄乙娣、杨某琼等人不是我们村小组村民。
            (11)杨某权(羊角头村小组村民)证言:2012年,羊角头小组出租给麦科特厂的89.3亩土地被良井镇政府征收了,征收时该地都是厂房,没有任何果树和作物,杨某文及其妻子黄某玲并没有在该土地上栽种果树。
            (12)文某廉证言:2005年,我承包了围龙村委羊角头村小组的18.6亩土地,并开发成鱼塘养鱼,在鱼塘四周种了果树约500棵,当时没有签订承包协议,我和杨某文于2012年补签了承包协议书。2012年上半年,征地工作组组长杨X坚带二名工作人员、围龙村委曾亦雄或杨某忠和杨某文来现场清点,当时清点的果树是500棵左右,应得到补偿款约人民币6万元。不久,我约杨X坚见面,他同意将补偿登记表帮我做大制作成有款额26万元,并说补偿款到账后要给他“饮茶钱”。相隔约一年时间补偿款还没有发下来,我于2013年4月份请求文某斌帮我将上述补偿款追回来,约2个月后,文某斌打电话给我说果树补偿款到账了,我共得到果树补偿款人民币260420元,文某斌当即提出要我转给他20万元使用,我叫妻子张某香到农信社将20万元转到文某斌女儿文某婷的账户上。
            (13)张某香证实:2005年,我和丈夫文某廉承包了羊角头村小组位于麦科特厂围墙外的18亩土地,并开发成鱼塘养鱼,鱼塘周边的土地种了荔枝、龙眼等果树,后来听说要征收,我们又栽种了几百棵果树,但成活率只有一二百棵,补偿登记表上的果树数量是不真实的。2012年,鱼塘被征收的补偿情况我不清楚,都是由文某廉去处理相关事宜。2013年6月间,文某廉叫我到农信社将20万元转给文某婷。
            (14)文某婷证言:2013年的一天,我父亲文某斌打电话给我说其向文某廉借一笔钱,并由文某廉转账到我名下的账户上,后来文某廉及其妻子张某香来到农商银行良井支行将款额人民币20万元转到我名下的银行卡里,往后一个星期,我父亲吩咐我陆续将钱取走。
            (15)周某年(征地工作人员)证言:2011年7月份开始征收石坟洋村小组的土地,接着征收羊角头村小组的土地,组长是计生办副主任杨X坚、我和周某谦是作为良井镇政府征地工作小组成员,成员还有国土所工作人员“君头”,纪检、监察代表是吴某涛,围龙村委的一名干部(我记得叫曾某雄),羊角头村小组长杨某文作为村委会代表参加征地工作。我的工作职责是做一些现场丈量、喷漆标记果树等清点工作,果树补偿登记表是由组长杨X坚清点后回来制作的,权利人签名及其他人员签名都是杨X坚去操办。杨X坚对我说他已经确认过补偿登记表的内容,叫我在上面签名,我没有再核实补偿登记表的内容就签名了,经我辨认,权利人黄甲娣、杨某琼、杨某珍、张某香等4户的补偿登记表是我本人签名,其他都不是我本人签名。
            (16)严某海(镇政府干部)证言:良井镇政府于2012年开始征收羊角头村小组的89.3亩土地,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该地块中有部分土地是三个村小组的争议地,为此村民多次到镇政府和区政府上访,经镇政府与羊角头村小组村民协商,同意征收该村小组的土地面积为89.3亩。征地工作组组长由围龙村驻村成员李某青负责具体的征地工作(涉及征地的开会、做群众工作及丈量核实土地面积等),还抽调杨X坚、周某年、周某谦配合李某青工作。时任围龙村委书记杨志廉、围龙村委主任杨某和、围龙村委文书曾某雄(羊角头村小组分片干部)及羊角头村小组长杨某文,都是征地工作组成员,负责协助镇政府处理羊角头村小组的征地事宜。我没有参与征地工作,对征地的情况不了解,文某斌、杨某文曾拿过一叠补偿登记表到我办公室,说要镇领导确认才能付款,我看到补偿登记表上李某青都没有签名,我打电话问李某青,他说签订征地协议书后没有去现场清点果树,不清楚果树的实际数量故没有签名。我也没有在补偿登记表上签名,在镇财政所调取的补偿登记表上不是我本人签名。
            (17)杨某挺、杨某立(羊角头村小组村民)证言:2012年我们羊角头村小组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是89.3亩,征地补偿款总额大约人民币350万元,良井镇政府先支付了人民币100万元给我们村小组,我们村小组按人数平均分配,每人分得人民币4700元,良井镇政府还没有将其余的人民币250万元支付给我们村小组。另外,还有果树补偿款人民币160多万元被杨某文等人私分了,这89.3亩土地被征收前是由麦科特厂承租的,该厂在租地范围内是建起围墙,除厂房外的空地也砌了水泥地板,不可能给村民栽种果树。杨某珍、张某香、黄甲娣、杨某琼、黄乙娣等人不是我们村小组的村民。部分村民听说有果树补偿款就去质问杨某文,他回答说绝对没有果树补偿款这回事。2013年底快过春节时,杨某文带现金人民币1万元来到我们家里,说给我们二兄弟每人5000元,叫我们不要再去过问征地款的事情。
            3、同案人杨某文的供述:我于2011年至2014年4月份担任良井镇围龙村委羊角头村小组长,良井镇政府于2012年开始征收我村小组89.3亩土地,征地工作组成员有镇政府城建办主任李某青、杨X坚和“君仔”(国土所代表)、吴某涛(纪检代表)、杨某忠和曾某雄(围龙村委干部)等人。同年5月或6月的一天,我和李某青、文某斌、曾某雄、杨某忠、杨某权、杨某章、杨某山、杨某天、杨某华、杨某军等人在良井客家饭店吃饭商量征地补偿的事情,当时文某斌说要在这次征地过程中通过制作虚假的青苗补偿表,虚构果树数量,套取果树补偿款给大家用,他还叫我在补偿登记表上的村委会代表一栏签名并盖上羊角头村小组的公章,我和杨某权、杨某华、杨某山、杨某天、杨某章等人都同意这么做,当时没有说每个人具体得到多少补偿款,均由文某斌去操作补偿登记表的事情。不久,上述人员在淡水上岛咖啡厅继续商量怎么制作果树补偿表套取补偿款。约过了一个月,文某斌打电话叫我到他经营的花木场,我看到杨X坚也在场,文某斌吩咐杨X坚去填写补偿登记表及计算补偿数额,杨X坚当即填写果树补偿登记表,文某斌说给我的补偿表要填写成我个人和我妻子黄某玲的名字,这次共制作11人的补偿表,杨X坚制作好补偿登记表后,文某斌叫我在村委会代表一栏上签名。后来的第二批、第三批(共5人)的果树补偿登记表,也是文某斌叫我到他花木场签名的。上述16户人在89.3亩被征地范围内是没有果树的,现场果树照片是文某廉带我到89.3亩土地范围外拍的。后我和妻子黄某玲共骗取果树补偿款人民币20多万元,其中我借给文某斌4.9万元,余款被我用来建房。
            4、被告人杨X坚的供述:2012年我作为围龙片区的征地工作小组成员,参与了良井镇麦科特项目围龙村片区的征地工作,主要负责土地丈量、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制表等工作。2012年的一天早上,林某凯叫我配合文某斌处理围龙村羊一队的征地工作,并说这项征地工作镇长姚某强已经同意了。文某斌说政府经协商出具了一份协议,会补偿100多万元青苗补偿款给村民,村民也同意了,让我只负责制作登记表,其实这些村民是没有地上作物的,这次的补偿款纯粹是为了解决村民的上访问题。我听了认为完全没有果树制作补偿登记表是不行的,文某斌说领导都清楚并协议好了,让我只需要负责制表就好了。我想领导都同意了,又安排我协助征地工作,我就听从安排虚构青苗补偿登记表。过后,文某斌或杨某文约了一些村民到我办公室签名,每人签三张空白的表格,每次签好后文某斌会报一个青苗补偿数额给我,杨某文也有报过青苗补偿数额给我,交代我按他们报的数额自己虚拟数据,包括类别、规格、面积、单价、金额等。我制作表格后交给杨某文或文某斌去办理。完成村民的补偿登记表后,文某斌让我以我父母的名义虚拟一份表格,算是我这次征地工作的辛苦费,于是我以母亲杨某珍的名义虚拟了补偿额为26100元的青苗补偿登记表,并拿我母亲的身份证在良井镇信用社开了一个账户,补偿款到账后,我把钱转到我名下,转账凭证上的“杨某珍”是我本人签的,我母亲不知情。我共虚拟了16户权利人的补偿登记表,共套取补偿款人民币1616290元。
            上述证据均依法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坚利用职务上便利,在征地工作中伙同他人通过虚构、虚增果树数量等方式骗取青苗补偿款,侵吞公款人民币1616290元,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261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杨X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没收财产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杨X坚贪污所得款人民币26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余志浓
            审判员  钟国雄
            审判员  李晓理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旭
            书记员  廖学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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