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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不予认定夫妻关系破裂

来源: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作者:惠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时间:2019-12-16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7号

原告黄某某,女,苗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田异,系麻阳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某及诉讼代理人田异、被告曾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认识,不久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11月2日生育第一个小孩,女,取名曾甲;2008年5月7日,生育第二个小孩,男,取名曾乙。2008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到福建省古田县民政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被告随着环境的改变,性情变得粗暴,品行低下,不顾家,经常在外面赌博,带女人。原告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多次提出离婚。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于2011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双方曾经一同于2012年8月到惠州市惠阳区民政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由于被告的身份证丢失,双方没有离成。现在原被告仍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而且没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原告母亲的债务3万元。双方在惠阳区沙田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买有北京现代小汽车一辆,均为银行按揭。没有其他共同的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前系年少同居,不懂感情,婚后感情不好。现因被告过错导致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有2年以上时间,而且没有和好可能。原告出于无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
原告为其陈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
3、户成员信息;
4、麻阳县方全法律服务所调查笔录;
5、计生服务证,证明原告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
6、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
7、证人刘云证言,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好,老是吵架打架,后来两人就分居了,一个在店里住,一个老是在外面。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都是虚假的,是原告说我在外面不着家,在外面带女人是胡说八道,我是在市场工作,经常会因为工作在外面,还有原告称我们分居2年多是胡说,根本没有这回事,当时9月份时原告出走未告知我,我在找了一个星期后没找到原告,就去报了案。现在原告是在湖南那边生活。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5、6没有异议,都是真实的;对证据4的证据内容有异议,第一,(郑桂兰的笔录)现在原告母亲郑桂兰是希望我们离婚的,因为她已经将她女儿即原告许给别人了,给别人做事了,连我打电话给原告都不被许可,我都说为了小孩可以原谅小孩,但是原告那边还是不肯;当时我与原告自由恋爱,在同居后生下小孩后补办结婚证是事实;第二,(包昌兴的笔录)所有内容都是假的,我不认识包昌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08年7月29日在福建省古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共育有一子一女,女儿曾甲于2004年11月2日出生,儿子曾乙于2008年5月7日出生。两个小孩现在都是跟被告一起生活。原告诉称被告爱玩、爱赌博、脾气暴躁,在外面带女人,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有2年多时间,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证人刘云出庭证实见过原被告于2012年时吵架过一次,当时双方还住在一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同居生子,后登记结婚,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以被告爱玩、爱赌博、脾气暴躁,在外面带女人,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已有2年多时间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此均予以否认,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仕平

审判员  张少琼

审判员  李树程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程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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