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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提供担保不能要求妻子共同承担

来源:网络   作者:惠阳婚姻财产律师  时间:2019-12-16

近日,惠阳婚姻家庭律师邱文峰代理一起由担保引发的诉讼。主要案情:2012年10月8日李小三向张大四借款9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3%,借期一年,范某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李小三未能归还借款,张大四便诉至法院,要求李小三还清欠款本息,范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广东省惠州市XX区人民法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李小三和范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范某的妻子胡某在银行有存款61万元,法院遂追加胡某为被执行人,冻结了该61万元存款。惠阳婚姻家庭律师邱文峰接受胡某的委托,向法院提出: 担保之债是范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之债,要求法院解除冻结。
     惠阳婚姻家庭律师邱文峰书面中详述: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又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形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1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从前述两个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如果既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那么该债务只能视为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担保之债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种。由于物的担保之债无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文仅在此讨论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
    什么是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从保证担保的概念可以看出,保证担保是一种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亦即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而夫或者妻作为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以其独立的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进行担保,两个人的信用不能相对等,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债权人之所以接受夫或妻提供的担保,看中的是其作为保证人的信用度。一方面是债权人相信保证人的个人信用,另一方面是相信保证人有能力进行担保,这完全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夫或者妻不认识、不了解,也就无信任可言,而债权人是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常识。再者,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连接点(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夫妻一方以自己的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必然对另一方产生法律后果。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该推定的前提是为了日常家事。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就可以适用民法的表见代理原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该原则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便利,减少了婚姻生活的成本,维护了民事交往的安定性和稳定性,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表见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这个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该行为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一行为既没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家庭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益,此担保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当然,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抑或夫妻双方从担保行为中共同获益,则可以要求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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