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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房属于一般共有财产 按照双方约定分配

来源:网络   作者:惠阳婚姻财产律师  时间:2019-12-18

同居关系所取得财产为一般共有关系,如果想成功分割,应有相应出资证明或产权证明。
案情简介:
    张某(男方)与黄某(女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同居。同居期间,以张某的名义购房一套,定金由黄某以现金支付,但发票登记的是张某的名字。首付款由张某支付,房屋装修由双方共同承担。购房后的按揭贷款一直由黄某承担。后双方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分手。黄某要求分割房产,但因房产证办的是张某一人的名字,张某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黄某奈,只好起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
    该房产是张某个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分割。
律师办案经过:
    本站律师接受黄某的委托,详细了解了案情。作出如下分析,因原、被告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财产并非当然共有。如果一方要想分割,必须要能证明该财产是双方共同出资。因此出资证明是关键。办案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就该房产的产权有个书面约定,既双方各占50%,且原告黄某还贷是通过银行转账,完好保持了付款记录。因此向法院提交了产权约定及还贷证明,虽然支付定金的凭证无法找到,但已无太大影响。
法庭审理
原告观点:
1、原告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产权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的保护,且房屋贷款部分一直由原告支付,原告有实际出资,因此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应按约定比例来分割。
被告观点:
1、被告认为,房产是由被告购买,理由是首付款是由被告支付,且房产证产权人为被告。
2、原、被告所签协议是被迫签订,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3、原告的还贷应属借款,原告无权主张分割房产。
4、即使分割,被告的出资也远大于原告,不应平分。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产权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但应补偿原告50%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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