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诉请被告向其提供2017年12月8日至今,每一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修正案;更新后的股东名称;发行债券之债券存根;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本院予以支持。惠阳区邱文峰律师认可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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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宁波梅山某中心、惠州市浩明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1303民初5195号
原告:宁波梅山某中心(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浩明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宁波梅山某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惠州市浩明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梅山某中心(有限合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鹏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惠州市浩明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提供自2017年12月8日至今,每一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修正案;二、判令被告提供自2017年12月8日至今,每一次更新后的股东名册;三、判令被告提供自2017年12月8日至今,每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之债券存根(包括借款合同);四、判令被告提供自2017年12月8日至今的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五、判令被告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并参照2021年度审计报告之财务报表附注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说明;六、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宁波梅山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12月8日投资被告惠州市浩明某公司,现持有被告2.72%的股份(对应2,142,549股股份),是被告合法在册的股东。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于收到函件之日起5日内提供公司现行有效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并就财务报表进行详细说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已经于2023年4月25日签收该函件。但被告收到函件后并未予以理会,也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交前述资料,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被告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所享有的股东知情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原告为其诉称提供的证据如下:1、认购协议;2、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说明书(节选);3、公司章程;4、关于股东重大关切事宜的问询函及邮寄截图。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惠州市浩明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日,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7年原告宁波梅山某中心(有限合伙)(甲方)与被告惠州市浩明某公司(乙方)签订惠州市浩明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乙方本次发行股份【4846187】股,发行股份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认购价格为每股【23.73】元人民币。甲方以19999999.95元人民币现金认购乙方本次定向发行的股票,认购股票数量为【842815】股。至此,原告宁波梅山某中心(有限合伙)成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于合理的解释。
2023年4月24日,原告公司向被告邮寄《关于股东重大关切事宜的询问函》,向公司询问:1、股票挂牌的详细计划;2、拟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公司开展审计前准备工作的情况,并尽快召集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将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计;3、现行有效章程、股东名称、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并就财务报表进行详细说明。被告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此份函件。现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在收到函件之后,并未向其提供,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及《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于合理的解释。”之规定,原告诉请被告向其提供2017年12月8日至今,每一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修正案;更新后的股东名称;发行债券之债券存根;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惠州市浩明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按缺席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惠州。市浩明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告宁波梅山某中心(有限合伙)到被告住所地的办公场所查阅被告惠州市浩明某公司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止:每一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修正案;每一次更新后的股东名称;每一次发行债券之债券存根;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查阅时间为原告接到被告书面通知后的次日起十五日内。
二、驳回原告宁波梅山某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浩明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翟雄文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涂 程
书 记员 严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