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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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橱柜已安装使用,为符合市场交易稳定性,适当减少报酬更符合双方公平正义。
【律师提醒】
因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惠阳、大亚湾民事纠纷律师如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邱文峰律师15907520114
敬某、惠州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粤1391民初4394号2024年10月14日买卖合同纠纷
审判人:李红兰
原网文书
案情特征词:同业拆借 | 购销合同 | 预留 | 逾期付款 | 装修 | 尾款 | 转账 | 定金 | 逾期付款违约金 | 没有约定
引用法条 展开
当事人
原告:惠州某店,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
经营者:裘某,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端娇,广东鸿浩(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某,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大亚湾区西区石化大道西40号观山悦花园1栋一单元1202房,公民身份号码XXX。
诉讼记录
原告惠州某店与被告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某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端娇、被告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时间线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支付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5月20日为46元(10000元×3.45%×1.5×32天/360);以上共计1004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4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金花犁鞋柜等货物(货物详见《购销合同》),合同总价28000元,其中定金金额为18000元。当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的工作人员朱某支付定金18000元,剩余10000元货款未付。2024年3月12日、4月18日,原告分别按照《销售合同》中约定地点向被告送货。经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仍一直拖欠10000元货款未付,遂无奈成讼。
综上,依照《民法典》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被告违背诚实守信原则,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诉至贵院,望准如所请。
被告辩称,本人敬某和我爱人于2024年3月3日到惠州市某公司同经销员朱某(以及另外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商谈定做家具,约定需要卖方到买方房屋现场测量尺寸再根据测量尺寸来定做家具。双方约定定做实木衣柜两件,实木床一张以及床垫一张,床头柜两个,鞋柜一台,总价人民币28000元。价格谈好后卖方要求先付定金18000元,当时微信转账给卖方18000元。2024年3月4日上午某店老板同经销人朱某到买方家里现场测量尺寸。2024年3月12日卖方木品轩就将家具拉到家里,因之前卖方说定做要现做要4月底才能做好,需要从浙江工厂拉货过来,但是这么快就做好了,当时我实在对品质不放心。家具店老板以及三个师傅共运来两个衣柜,一张床,一张床垫。结果品质果然有问题,两个衣柜尺寸都做大了,放不进去房间衣柜处,其中一台衣柜放进房间,导致房门不能全开,只能开一半,另外一个衣柜直接放不进去,无论卖方在房间里怎么调整尺寸都不行,再这样的情况下卖方老板还要求支付他5000元,尺寸没有做合适这个钱,衣柜放不下无法支付,卖方老板就带着师傅离开了。4月18日,卖方安排了2个师傅到我家里试着放衣柜,将房间的床拆了,各种办法用尽衣柜还是放不进本来放衣柜的地方,最后将床调换了一个方向,然后衣柜横在房间里就回去了,且把我房间弄得一团糟,问题没有得到解决。4月27日朱某又带了2个师傅带工具前来处理,在房间里拆了半天还是没有解决问题,衣柜仍然放不进,在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继续要求付款,我无奈只能拒绝付款,要求卖方先解决问题。然后卖方报110威胁我,然后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提没有解决问题,就是催我付款,对我进行人身骚扰和恐吓。卖方定做出来的产品尺寸不符,处理不了问题就不予处理,仍然要求买方付款,针对卖方的不诚信经营,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行为,我要卖方赔偿我精神损失以及问题产品赔偿,本诉讼费由卖方朱某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3月3日,被告到原告处定制衣柜、鞋柜以及床具等家具,由原告负责现场测量尺寸。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如下:金花梨鞋柜1.38×0.36×1.08;大衣柜五门2.38×0.6×2.4;衣柜1.6米(正常规格趟门衣柜);荷花大床1.5×2米;1.5米床垫软硬适中。折后28000元,定金18000元,尚欠金额10000元。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18000元。原告分别于2024年3月12日交付两个衣柜、一张床(含床垫),2024年4月18日交付两个床头柜和一个鞋柜。原告负责安装,安装过程中,因两个衣柜尺寸不符,无法放进房间预留的位置,被告要求原告进行整改,经原告整改后,两个衣柜仍无法放进房间预留位置,被告遂拒绝支付尾款。庭审中,被告称:“衣柜是想要的,但是要少5000元,因为要拆墙。”原告不同意。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两个衣柜摆放的现场图片显示,趟门衣柜放置在房屋中间以致于衣柜与墙体之间存在较大区域空置而且遮挡了房间的窗户。庭后经被告测量五门大衣柜宽度为2.35米,衣柜放置区域突出以致于房门无法完全打开。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被告的特殊要求制作衣柜等家具成品,被告接受衣柜等家具成并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定作合同关系。而定作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购买定制家具的初衷在于合理利用家中的各种空间以达到全屋整体实用、美观的装修效果,虽然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所定制的衣柜等家具,但是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知,案涉两个衣柜因尺寸不符无法放进房间预留位置,对房屋的日常使用以及整体效果和美观而言有一定的影响,而原告作为测量方和安装方,应当预见安装后的实用性及装修效果,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为被告提供准确并符合房屋实际大小的衣柜。鉴于原告交付安装的衣柜存在瑕疵,根据上述规定并考虑被告已对两个衣柜进行了使用,本院在被告尚欠原告尾款10000元中酌情扣减2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8000元。因原告存在瑕疵履行行为,原告诉请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某店支付货款8000元;
二、驳回原告惠州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7元,由被告敬某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57元,经原告惠州某店同意,被告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惠州某店25.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尾
审 判员 李红兰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远达
书 记员 欧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