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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提被迫离职被认定自离之小组长调岗篇(一)

来源:惠阳劳动律师邱文峰   作者:惠阳劳动律师邱文峰  时间:2025-08-31


【律师分析】

惠阳、大亚湾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丰富经验的邱文峰律师分析,本案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就在群聊中通知申请人调岗到其他岗位,申请人不认可,并未去新职位就向被申请人发《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用人单位以并未发书面通知的文件,未实际对申请人作出调岗降薪及未撤销申请人 原岗位工作条件,双方就调岗行为仅在初步协商阶段进行答辩。最终仲裁委裁决以缺乏事实依据,不支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本案的关键在于申请人并未等用人单位发布正式通知、确实被迫前往新岗位,固定证据后提出。此外,近几年经济下行,企业生存困难,劳动仲裁并不和之前一样一味偏袒劳动者,会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处境。

 

【律师提醒】

因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惠阳、大亚湾民事纠纷律师如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邱文峰律师15907520114

 

图片2_副本

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非终局)

 

 

惠阳劳人仲案字〔2025〕XXXX号

 

申请人:王某,女,汉族,住址:xxx, 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x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惠州市惠阳区XXXXX

委托代理人:吴X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 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5年7月30日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 参加仲裁,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己 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5年5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 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10日至2025年5月16日的应休 未休年休假工资26514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 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5433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 年年终奖3200元。

 

相关案情

、入职情况: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 入职被申请人处,于2021年11月份离职,于2021年12月份下  旬再次入职。申请人主张于2020年10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 不存在离职及再次入职。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于2021  年11月份离职,于2021年12月份下旬再次入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规定,被申  请人应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于2021年11 月份离职,于2021 年12月份下 旬再次入职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  采信,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采信。

、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5月17日以被申 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调岗降薪,撤销原岗位工作条件为由向被申请 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被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初对申请人作出 调岗降薪,撤销原岗位工作条件。申请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记录》为证。《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记录》未能显示被 申请人实际对申请人作出调岗降薪,撤销申请人原岗位工作条 件。被申请人主张未实际对申请人作出调岗降薪及未撤销申请人 原岗位工作条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调岗行为仅在初步协商阶 段。申请人确认离职前未到新工作岗位工作,且申请人未能提供 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调岗降薪的文件及通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委对申请人关于被申请 人于2025年5月初对申请人作出调岗降薪,撤销原岗位工作条 件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被申请人关于未实际对申请人作出调岗降 薪及未撤销申请人原岗位工作条件的主张予以采信。申请人于 2025年5月17日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调岗降薪,撤销原岗 位工作条件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 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确认劳动关系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入职 被申请人处,于2025年5月17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 请人要求确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5年5月16 日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予以确 认。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申请 人的正常工时间工资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23 年至2024年,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2025年3月 1日起,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月。被申请人主张申请 人2023年度正常工时间资为2920元/月、2024年度正常工时间 资为3420元/月、2025年度正常工时间资为3650元/月,符合法 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 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0月10日至  2022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  效,本委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2023年度至2025 度应休带薪年休假。2025年1月1 日至2025年5月17日共137  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  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2023年度应享受带薪年休 假5天、2024年度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2025年度应享受带  薪年休假1天(137天÷365天×5天,折算后不足 一 整天的部  分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至2025年度应休  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250.56元[2920元/月÷21.75天×5天×  (300%-100%)+3420元/月÷21.75天×5天×(300%-100%)+3650  元/月÷21.75天×1天×(300%-100%)]。

 

 

 

六、2025年年终奖: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约定年终奖为 800元/月,年底统一放发。被申请人确认年终奖的标准按800 元/月计发。被申请人主张年终奖需工作满一年及按当年被申请 人效益和工作情况发放。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 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广 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5 年年终奖3638.7元(800元/月×4个月+800元/月÷31 天×17 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年终奖3200元的仲裁请 求,符合法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 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本案作出裁 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5年 5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事项不作为补缴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二、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 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申请人2023年度至2025年度应休未休带薪 年休假工资3250.56元。

三、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申请人2025年年终奖3200元。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 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 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 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 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王志豪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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