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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事宜未完成惠阳法院判决酌定支付部分委托费用

来源:网络   作者:惠阳邱文峰律师  时间:2025-08-17

【律师分析】

惠阳、大亚湾办理民事案件有丰富经验的邱文峰律师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拒接委托人电话,委托人也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委托服务。直接损失较少,遂法院酌定支付部分。

 

【律师提醒】

因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惠阳、大亚湾民事纠纷律师如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邱文峰律师15907520114

法 惠阳法院 外

 

袁某某、朱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5)粤1303民初1132号2025年05月21日委托合同纠纷

审判人:黄志锋

原网文书

案情特征词:款项性质 | 终止 | 有偿委托 | 直接损失 | 随时解除 | 无偿委托 | 退房 | 委托 | 退款 | 受托人

原告:袁xx,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赤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朱xx,女,汉族,2005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袁xx诉被告朱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2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xx到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委托服务费用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17日,建立委托处理江西上饶华熙信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产纠纷。服务费用为处理金额20000元的40%。原告接受委托后积极履行服务内容,然,委托书在履行服务内容过程中被告人朱xx未与原告沟通协商,单方面终止委托,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第一条的约定,被告人已构成违约,被告人应当全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人一直消极对待,态度极其恶劣,拒接电话,拉黑微信,拒不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秉承诚信原则,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被告中途终止委托协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对其诉称提供了如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需办理与江西xxxx发展有限公司的购房款20000元退还事宜,故委托原告代为办理。2024年8月17日,被告(委托人甲方)与原告(受托人乙方)通过微信签订《委托书》,约定原告自委托书成立之日起代表被告沟通协商退房退款事宜并确保在30个工作日左右促成开发商同意退回购房款并通知办理退房退款手续,委托期间被告不以任何形式违约;被告收到开发商退款后,被告按实际退款金额的40%支付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4年8月19日将原告微信删除,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将原告微信删除,单方终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委托服务费8000元,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完成受托事宜,故对原告诉请的费用不予支持。被告先行违约,而原告为受托事项付出了一定的人力、时间成本,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服务费8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袁xx支付委托服务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xx负担50元。公告费(以刊登公告支付凭据为准),由被告朱xx负担。原告同意胜诉后受理费由被告迳行支付。被告朱xx负担的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袁xx迳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黄志锋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家鑫

书 记员  罗小梅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债务人朱xx可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袁xx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债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债权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及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债务人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上述收款账户,应另以附言的形式,备注生效判决的案号及款项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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