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惠阳、大亚湾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丰富经验的邱文峰律师分析,本案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称“要么离职要么不加班”,后将申请人原本的工作时间12小时调整到8小时,并工资因此降低一半,被迫降薪。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申请人答辩称,工作时间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未低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资报酬。不符合被迫解除情形,不予支持赔偿金请求。
【律师提醒】
因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惠阳、大亚湾民事纠纷律师如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邱文峰律师15907520114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仲 裁 裁 决 书
(非终局)
惠湾劳人仲案字〔2023〕xxx号
申请人:施xx,男,汉族,1993年8月25日出生,住
址:广东省陆丰市上英镇英施村委会银坑村91号,身份证号: 44158119930825033X
被申请人: 惠州大亚湾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案由: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以上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 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 施xx及委托代理人x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 年11月2日解除。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 年10月1日-2023年11月2日的工资。3、请求裁决被申请 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1260元。
相关案情
一 、关于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2015年7月13日入职 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工作日是2023 年11月2日。庭审期间,被申请人予以确认。本院确认双 方于2023年11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 、关于支付工资。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发放2023 年10月1日至11月2日工资,申请人提供变更合同协议书、 银行流水、工资条等以示证明。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辩 称已足额发放2023年10月份工资,2023年11月申请人只 工作2天,申请人的工资不足以抵扣被申请人为其购买社会 保险费用个人部分,因此没有发放申请人2023年11月工资。 庭审期间,申请人确认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2023年10月份 工资3599元,但未发放绩效工资,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已 为其缴纳2023年11月社会保险。经查明,从申请人提供且 经被申请人确认的《变更合同协议书》上载明:从2022年 06月01日始,执行以下变更事项: 一、基本工资由2000元/ 月调整为2000元/月;二、技能津贴由486元/月调整为0元/月;三、文职类津贴由0元/月调整为0元/月;四、效益管 理津贴由0元/月调整为0元/月;五、绩效津贴由0元/月调 整为0元/月;六、作业环境津贴由元0元/天调整为0元/天。 本院认为,《变更合同协议书》有被申请人盖章、申请人签 名,应当认定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且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 所签订,对双方具备约束力。以上协议中,双方未就绩效工 资进行约定,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向其支付 的工资中含绩效,申请人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 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工资中,未低于双方协 议约定的工资标准,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劳 动报酬。申请人仲裁请求2023年10月1日-2023年11月2 日的工资,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 、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工作时间安排(由每周工作6天, 每天11小时变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不安排申请 人加班,被申请人处的保安部队长、A班班长向申请人提出要 么离职,要么不加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向被申请人 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通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260元。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打卡图 片、保安人员排班表、刷卡视频、聊天记录、录音及文字整理、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通知等以示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 供的打卡图片、保安人员排班表、刷卡视频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劳动合同、聊天记录、录音及文字整理、被迫解除劳动关合同通知等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被申请人辩 称申请人一直在正常出勤至2023年11月2日,且保安部队长、 A 班班长不能代表公司作出任何决定,被申请人并未违法解除 双方劳动关系。
经查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 人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月劳动报酬应发总额不低于 2486元。另,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被 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现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通知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且被申请人认可的工资银行流水显示,被申请人逐月向申请人支付工作报酬,均未低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 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符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 及相关法律规定,且逐月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以此主张被迫 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相关情形,申请人依法承担举证 不能的不利的后果。综上,申请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八 条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于2023年11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本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自 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 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张玉花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龚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