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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分析民事案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7

作者:高律     收集:惠阳民事律师 邱文峰

对于刚入行的年轻律师来说,分析民事案件是一项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有效地分析民事案件,可以准确、快速地找到民事案件的关键,从而在整体上对民事案件有清晰地认识,并为下一阶段的工作开展指明方向。但是,如何有效、准确、快速地分析民事案件,却是需要掌握一定技巧的。本人在整理自己过去所办案件的基础上,进行深入思考,总结出一些经验和技巧,希望能和各位读者相互交流、学习。  

对民事案件的法律分析,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遵循一定的规律,也就是运用法律思维。我们必须充分运用自己的法律思维,对民事案件进行全面分析。例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最理想的结果是希望被告不涉及本案或者可以依法反诉,次之是虽涉及民事案件但可以免责,再次之是不能免除全部责任但可以减轻部分责任。这就是在分析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断运用法律思维,尽力维护所代表一方的合法权益,降低或者免除所代表一方的法律责任。在分析民事案件过程中,运用法律思维具体表现为以下步骤:

第一步,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分析民事案件的第一要务。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机构管辖,对民事案件有着非常大的帮助。如果原告能选择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无论是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等,都会比异地起诉有利。作为被告同样如此,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管辖异议,尽量争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自己有利的地方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此,民事案件管辖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确定民事案件管辖,不仅仅是同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还应当注意上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也应当注意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于法院还是仲裁机构,以及专属管辖等。

在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过程中,也要关注民事案件是否存在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约定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步,分析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案件主体资格,这是关系着民事案件能否成立的问题。例如,如果借款给A的原本是B,但是起诉A的却是B的弟弟C,那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再或者被告原本是公司,但是起诉状中却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那么,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也应当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同时,还要注意有没有遗漏诉讼参与人,如第三人、担保人等。由此可见,民事案件主体资格问题,涉及该主体能否成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决定了该民事案件能否成立。如果民事案件当事人主体不适格,那么该民事案件就不能成立,案件的走向就很清晰了。

第三步,分析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众所周知,民事案件超过了诉讼时效,则该案丧失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关系民事案件中的权利是否还能获得法律支持,是否还能胜诉。这里有个细节问题,关于诉讼时效,法院不能主动释明,必须由对方明确提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我们还需要了解诉讼时效的分类。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有些特殊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等;有些特殊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等。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也就是说,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不管当事人是否清楚其权利被侵害,法院都应当不予保护。正确了解诉讼时效的分类,避免犯下低级错误,以免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第四步,分析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定性是否正确,也关系着民事案件是否成立。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和民事案件的主体资格,都是衡量民事案件是否成立的标准。但是,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却放在民事案件管辖权、民事案件主体资格和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之后,这是由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实务操作决定的,也是法律思维在理论基础上结合实务操作选择的结果。在实务中,法院立案最在意的就是管辖权的问题。如果不是该法院的管辖,立案法官会建议当事人直接到有管辖权的机构立案。民事案件主体资格则是立案审查的关键,如果主体资格不适格,法院不予立案,或者查明后驳回起诉。诉讼时效问题,法院因为不能主动释明,一旦对方提出,法院就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因为在立案时只是形式审查,还没有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所以法院对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一般已经是立案之后甚至是开庭之后,而且法律关系问题也比较复杂,所以对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分析,不如其他分析对民事案件结果影响更加早,更加直接。

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案件的关键。整个司法过程都是围绕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如果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存在,或者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对民事案件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有些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知假买假,然后将生产者、销售者告上法庭,主张双倍赔偿。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基础也就丧失了。或者本来是买卖合同关系,却被主张为借款关系等,这是法律关系定性错误。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很讲究方法地“主动”释明,要求引导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否则会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对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找出民事案件的涉及的真**律问题,对原告或者被告都是有着重要作用。

第五步:分析民事案件的免责事由。如果经过前述几个步骤,民事案件依然对己方不利,那么,接下来分析民事案件对己方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如果民事案件对己方存在免责事由,那么本案依然可以获得较好的结果。民事案件中的免责事由,主要有:

1、法定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关于不可抗力,有几个问题是需要注意的。第一,不可抗力的范围,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但是实务中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包括:1自然灾害、2战争、3社会异常事件、4政府行为。因此,现在比较常见的政府征收征用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也应当属于不可抗力。第二,不可抗力的适用。有些当事人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但是这种约定经常是缩小或者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这种约定是无效的。第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都会导致全部免责,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来确定免除的责任。

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免责事由。比如,在侵权责任案件中,损害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免责;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失,也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等。

2、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3、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如果民事案件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同时履行己方的义务。对方拒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己方也有权拒绝履行。

4.先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如果民事案件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先履行。对方拒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己方也有权拒绝履行。

5、不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民事案件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如果对方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注意的是,中止履行时需及时通知对方。

第六步:分析民事案件的减责事由。

1、法定减责事由。主要包括:双方违约、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违约金过高、损益相抵、受害人有过错、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

2、合同约定的减责事由。合同约定的减责事由,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按照上述步骤逐步地分析民事案件,不断地运用法律思维,来有效、准确、快速地分析民事案件。经过多次地训练和运用,可以在短时间内对案件有较为全面的认识。这对我们青年律师提高实务操作水平,快速地成长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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